即墨区某经营户诉消防大队处罚复议案
title: 2271_即墨区某经营户诉消防大队处罚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即墨区某经营户诉消防大队处罚复议案
- 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行政复议
- 文书号:即复决字[2023]第20号
- 当事人:某经营户(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经营户不服消防处罚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即墨区消防大队处罚决定。
- 来源:http://www.jimo.gov.cn/zwzt/fzzf/yfxz/xzfy/202304/t20230410_7111600.shtml
正文
请输入检索词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3]第20号 申请人:即墨市某某饭店。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驻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三路36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即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即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行政处罚权。2022年8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即墨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即执监(2022)1号,区级行政执法主体 47 个并不包含被申请人。二、处罚过重。2022 年,我处两次因为疫情封闭管理,停止营业,影响了我处营业收入。被申请人说的冰箱并没有完全影响消防通道的使用,而且情节轻微可以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处罚不公平。2022年10月20日,青综法罚决字(2022)第C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岛市北城发都市产业园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认为一个上亿元的项目违法,才罚款一万元。申请人一个营业额几万元的饭店却也要罚款一万元,明显是显示公平。申请人与邻居有矛盾,该邻居就到处投诉申请人,还可能找关系故意整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单位,不能公平处理民间纠纷,申请人请司法机关给予调查并撤销相关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二、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处罚数额合法适当。答复人于 2022 年6月7日收到即墨区政务服务热线承办单(工单编号:220607091707485139)举报申请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查,申请人冰箱摆放位置不当占用疏散通道,且占用宽度过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定(试行)》之规定,答复人给予申请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故,答复人的处罚数额在法定范围内,没有过重。三、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合法合情合理,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根据申请人违法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数额应在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但答复人考虑申请人违法情形较轻,且其整改态度积极;受疫情影响,申请人的经营确实不景气。所以,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最大程度减轻申请人负担的出发点,答复人决定对申请人给予一万元的处罚。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即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金额适当,依法应当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称申请人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消防检查。经查,因申请人经营场所存在冰箱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即消限字【2022】第018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6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处经营者到被申请人接受询问。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复查,申请人处消防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当事人。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即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定(试行)》第二部分裁量基准规定: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不予处罚四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可将对整个案件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以冰箱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参照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定(试行)》之规定,按照较轻违法等次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即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