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分宜县某幼儿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强制执行案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学校教育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3
title: 2468_新余分宜县某幼儿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新余分宜县某幼儿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强制执行案
- 法院:分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06-07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
- 当事人:分宜县某幼儿园
- 裁判结果摘要:幼儿园安全出口不符逾期未改被罚5000元,经催告后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含加罚5000元)。
- 来源:https://jx.ifeng.com/c/8QVaT0TPUe4
正文
6月7日,从分宜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新余市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的新余市首例法院强制执行消防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至此,长达1年3个月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2022年3月8日,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分宜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场所存在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等火灾隐患,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3月15日前整改到位。 到期复查时发现其对火灾隐患未予整改,后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在规定时间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违法,故分宜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幼儿园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故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分宜大队对该幼儿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申请执行标的共1万元,含加处罚款5000元。 来源:新余消防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行政诉讼/2022_2468_新余分宜县某幼儿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强制执行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