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彦伟)
title: 2891_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彦伟)
updated: 2026-08-04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彦伟)
- 法院:郑州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郑政(行复决)〔2022〕273号
- 当事人:何彦伟,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申请公开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 来源:https://zzsfj.zhengzhou.gov.cn/attachment/%E9%83%91%E6%94%BF%EF%BC%88%E8%A1%8C%E5%A4%8D%E5%86%B3%EF%BC%89%E3%80%942022%E3%80%95273%E5%8F%B7%E4%BD%95%E5%BD%A6%E4%BC%9F%E4%B8%8D%E6%9C%8D%E9%83%91%E5%B7%9E%E5%B8%82%E5%9F%8E%E4%B9%A1%E5%BB%BA%E8%AE%BE%E5%B1%80%E4%BF%A1%E6%81%AF%E5%85%AC%E5%BC%80%E7%AD%94%E5%A4%8D%E6%A1%88.pdf?KvbPj3zoo8gT024GYf2ghTektuY_2vV3zz-bezJKL67CcEyoKyFpmMH52AsH4B7Muke0KWHRS5uySpPZev8csqXVoA==
正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政(行复决)〔2022〕273 号
申 请 人:何彦伟
被 申 请 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于 2022 年 8 月 9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
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6 月,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
式,从被申请人处获取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该意见书系
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沈庄北路南、未来大道
东的**苑 1#-3#、6#-7#、9#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
见。该意见书中载明:“对照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郑公消
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按照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
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消防验收合格并提出以下意
见……”
2022 年 7 月 4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
申请公开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 见 书 》 、 项 目 规 划 许 可 证 文 号 郑 规 建 ( 建 筑 ) 第
〔410100201809077〕号**项目所有的材料。被申请人 7 月 26 日
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090 号),答复称:
-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苑 6 号楼的项目规划许可证文号郑规建
(建筑)第〔410100201809077〕号,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建议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信息。2.经审查,**
苑 6 号楼的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编号:郑建消验字〔2021〕
第 0120 号),依据的是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郑公消审字
〔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查内容,
特此更正,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意见书》详见附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2022 年 8 月 22 日被申请人向本机
关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经沟通,2022 年 9
月 3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
第 158 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邮寄凭证等证据材
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一、本案中,2018 年 5 月 21 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系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沈庄北路南、
未来大道东的**苑 1#-3#、6#-7#、9#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出具
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2021 年 7 月 6 日,被申请人做出《郑州
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郑建消验字
〔2021〕第 0120 号),对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
市沈庄北路南、未来大道东的**苑 1#-3#、6#-7#、9#及地下车
库建设工程的出具了消防验收意见。上述两份意见书对应的建设
项目是一致且对应的。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
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对应的建设项目是河南**置业有限
公司申报的位于郑州市文华路南、仁和路西的郑地美景东望三期
项目。由此可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
见书》(郑建消验字〔2021〕第 0120 号)中载明的“对照郑州
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
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应系笔误,实际对照的应当是《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
但是,该笔误也反映了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够认
真细致,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
引起重视、加以改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被申请人首先应当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在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
存的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判断,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
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郑公消审字〔2018〕
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被申请人经审核
发现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书》对应的不是苑项目,而苑项目对应的应为郑公消审字
〔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而申请人
作为**置业公司的业主,所需的信息应当是与自己生活相关、实
际与**苑项目相关的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因此,虽然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请求提
供因笔误导致错写的另外一个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意见,但客观
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了与**苑项目相关联的消防验收意见,并无
不当。
三、至于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意见书》,在复议阶段,被申请人也已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
公开,因此,不论是被申请人作出消防验收意见所依据的《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158 号),
还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郑公消审字〔2018〕第
049 号),截至本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均已向申请人公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 年 9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