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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扬飞达服装厂蔡某强制执行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2/行政诉讼 年份:2022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2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43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工业厂房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2

title: 3322_石狮扬飞达服装厂蔡某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石狮扬飞达服装厂蔡某强制执行案

正文

本报讯 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22)闽0581行审5号,对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蔡某经营的扬飞达服装厂未缴纳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并明确该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前期,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扬飞达服装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生产车间内设置7间宿舍住有2人,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此,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场所负责人蔡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97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履行期届满后,该场所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大队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 2022年4月14日,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裁定,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消)行罚决字[2021]004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现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就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审查中,石狮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该场所应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9700元罚款及相应加处罚款9700元,共需执行缴纳罚款19400元整。 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警示了任何违反消防法律和拒不缴纳罚款的单位、个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补了消防执法手段单一,解决了行政处罚“执行难”等问题,提高了全民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有力维护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 (记者 洪诗桂 通讯员 李晓澜)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2/行政诉讼/2022_3322_石狮扬飞达服装厂蔡某强制执行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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