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title: 1350_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8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车辆送修期间汽修厂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法院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判赔61490元。
- 来源:https://gxlc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0947.shtml
正文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车主将车辆送修,维修期间维修厂因意外失火。因车辆已投保,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被保险公司以进厂修理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失属于免责事由为理由而作拒赔处理。究竟谁该承担车辆损毁的损失呢? PART 1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7日,王某的车辆被拖入灵川县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3年1月14日19时45分许,该汽修公司所在厂房发生火灾,王某停放在修理公司待修的涉案车辆被烧毁。灵川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等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已投保且处于保险期限内,王某申请理赔。2023年4月7日,某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双方签订之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为依据,认定王某的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理赔。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保险金6149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侵删)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王某保险金6149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王某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同时,原告在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辆交付给维修公司维修,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案涉车辆在维修公司被烧毁,故维修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侵权关系。现王某在保险金额内主张权利,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故本案案由应定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该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按通常理解,该条含义是指车辆在维修或保养人员的控制下对车辆进行相关维修、保养操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而王某的案涉车辆在维修公司处停放待修时因意外火灾所致,与维修或保养人员对该车的控制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范围之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确定。案涉车辆被完全烧毁,该车辆保险金额为61490元,所以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14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