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鸿图科技财产综合险拒赔监督案
title: 1441_兰州新鸿图科技财产综合险拒赔监督案
updated: 2026-08-04
兰州新鸿图科技财产综合险拒赔监督案
- 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2025-11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文书号:(2024)甘71民终85号
- 当事人:兰州新鸿图科技与中国人保兰州市分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厂区导热油自燃火灾,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法院与检察院均认定免责成立。
- 来源:https://www.12309.gov.cn/12309/ws629200/1989565942524452865.html
正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甘检兰铁分民监〔2025〕7号 兰州新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甘71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2023年4月27日,兰州新鸿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支公司签订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28日零时至2024年4月27日24时,该合同与投保单、保险单等共同构成本案保险合同的有效内容,《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兰州新鸿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2009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盖章,表明对保险人提供和详细介绍的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免责条款已充分理解并接受,自愿投保本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故可以认定本案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2023年9月25日7时许该公司东车间发生火灾后,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经现场勘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导热油进入到空气中聚集,高温油气在空气中持续氧化,与空气形成易燃物发生自燃”。同时,该公司对事故的调查报告也认为直接原因包括私自增加未经正规设计的设备及员工私自离开现场,未按流程操作等。因此,根据保险条款和火灾事故原因,该事故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内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兰州新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