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2_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劳务代偿折抵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28680.91元,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www.wensheng.gov.cn/xwzx/002002/20240415/e72ffd4c-e0cc-4851-8275-7528fdb9f3eb.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加快法治文圣进程,展现法治文圣成果,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全区法治建设水平,中共文圣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联合开设了“法治文圣”专栏,不断推进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引领和激励广大政法工作者在文圣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生动实践中主动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同时,也以此唤起社会公众对政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形成理解、参与、支持政法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失火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日前,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失火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圣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决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于某某以劳代偿承担其破坏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2023年3月,于某某在自己承包地内清理杂物,将荒草杆子等杂物拢成堆用打火机点燃。
因风势过大,于某某未能控制火势,将附近山坡林地引燃,造成大面积山火。经鉴定,森林过火总面积344030平方米。 接到案件移送后,区人民检察院“益心行初心”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综合于某某家庭、身体情况以及区情实际,经商议,提出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及以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支付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庭均予以采纳。 3月21日,文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于某某担任文圣区水利局护林员进行公益劳动三年,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区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28680.91元人民币;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收到判决后,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了道歉声明,并在办案团队的见证下,与区水利局签订了管护合同。
签订管护合同 该案是文圣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积极能动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生态为出发点、落脚点,创
新探索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让“毁林人”变为“护林人”,既维护法律权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修复,又充实护林防火力量,以公益劳动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撰稿:李芳欣 摄影:王 帅 审核: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
编辑:高广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