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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_2033_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其他案例 年份:2033 大小: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0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19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商场市场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年份/2033

title: 2033_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updated: 2026-08-04

陵水提蒙安得交通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正文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1月开始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陵保路经营消防器材。2023年10月23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所销售的MFZ/ABC4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日期/批号2023.4)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氨)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器》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陵水县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你单位共采购上述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具,进货价为38元/具,销售价为98元/具,货值金额为392元(98×4=392)。上述4具手提灭火器全部被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样品抽样,抽样按98元/具支付了抽样费,因进货价为38元/具,销售价98元/具,盈利为60元/具,故4具灭火器的违法所得为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588元; 罚没款共计828元(大写:捌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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