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2_春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
8 春某焚烧秸秆引发山火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春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3569222716408355/
警示!内蒙古公布3起森林草原涉火典型案例
在清明节、“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集中公布3起森林草原涉火典型案例。提 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坚决抵制涉火违法犯罪行为。
防火期内焚烧秸秆被处罚
2024年3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吴某仓在防火区内点烧秸秆引发火案。吴某仓在防火期内擅自使用明火的
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被兴安盟公安局图
牧吉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祭祀烧纸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1月30日,张某因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3.09亩,导致2219株油松过火,造成
经济损失16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涉嫌构成失火罪。7月10日,赤峰市松
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被判刑
2023年4月10日,春某因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致相邻15户村民房屋、电器、羊舍、饲草料等财产受
损,林地过火面积288亩。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春某涉嫌构成失火罪。7月19日,兴安 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春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1年执行。
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
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 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
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
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示: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供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编 辑:姜向锋
审 核:尹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