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
title: 2440_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梧州长洲仓库液化气火灾事故案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楼某、李某
- 裁判结果摘要:违规充装液化气泄漏遇静电起火爆炸致损600余万,2人获刑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82388206962737725/
正文
梧州一仓库违规经营引发火灾,损失超600万,6人被判刑! 近日,梧州楼某等六人 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作业罪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李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导罐作业时,发现放在充装液化气平台上的普通兼容充气枪接口处有明火,李某尝试扑灭无果,后见火势迅速扩大无法控制,李某便同仓库内在面包车上睡觉的潘某和胡某撬开卷闸门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潘某拨打119电话报警。 1时4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洲区三龙大道附近一仓库发生火灾,现场伴随有爆炸声。 梧州消防接警后立即调派20辆消防车、12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住建、供水、供电等单位到场协同扑救。3时40分,火灾被成功扑灭。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大,损失较多,发生火灾的仓库主要用于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及导罐设备、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管材阀门等设备。火灾发生时,部分液化石油气罐发生了爆炸,仓库发生了大面积坍塌。 火灾扑救的同时,消防、公安立即启动协调调查机制,连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经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讯问、现场勘验等手段,最终确定起火原因为液化气充装员在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操作不当,导致液化石油气泄露遇到静电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李某、黎某、胡某、唐某、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后又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其中涉案楼某、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黎某、胡某、潘某、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一、被告人楼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胡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五、被告人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六、被告人潘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追缴被告人楼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9600 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7300 元、被告人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 元、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269元,上缴国库。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梧州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