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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1:48
类型/起诉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年份/2025

title: 2456_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

updated: 2026-08-04

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

正文

订阅更新 0有用+1 事件经过 播报 编辑 2023年10月17日9时许,阳江市海陵试验区达港船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7.8万元。 [1] 事件处理 播报 编辑 2023年10月18日,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苏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4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3月19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5年4月1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综合考虑苏某的犯罪情形、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判决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1] 事件调查 播报 编辑 2025年9月,《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经调查认定,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在船舶改装过程中工人违规焊接动火作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造成3名工人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抛向空中约10米后摔落在船舶附近地面死亡,2名工人受伤。 郑某光,男,达港船厂员工,在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焊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苏某,男,达港船厂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立案侦查。 [1]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其他案例/2023_2456_阳江达港船厂10·17爆炸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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