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8_王某某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劳务代偿案
8 王某某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劳务代偿案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某丢弃未熄烟头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80.24亩。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义务巡山护林1340天代偿生态欠账。
来源:https://yjt.sc.gov.cn/scyjt/slfhkpzs/2023/10/12/bf8b236bce3645ae807d9360fe0a5829.shtml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责令其义务巡山,让其用“劳务代偿”还“生态欠账”。 今年3月10日,王某某在隆阳区汉庄镇汉庄社区王家山西侧地块,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杂草丛里引燃杂草,随后引发“王家山大坡”森林火灾。 经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3491公顷(80.24亩),受害云南松蓄积529.3立方米。其中,林地4.9417公顷(74.13亩),受害林木蓄积529.3立方米;无立木林地0.3442公顷(5.16亩);非林地0.0632公顷(0.95亩),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约27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某的违法情节、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
,依法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对汉庄村委会北哨屯王家山进行义务巡山护林1340天。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理说法后,王某某由一
开始的强烈抵触变为甘愿受罚,并承诺会好好守护该片林地,不再让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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