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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泰州田某拔火罐烧伤十级伤残获赔26万案
法院: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田某(原告);某养生馆、技师(被告)
裁判结果摘要:养生馆技师拔火罐打翻酒精致田某上半身15%烧伤十级伤残,判养生馆全额赔265757.77元。
来源:http://fy.tzyygxq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8234.shtml
泰州男子田某爱好养生,一次前往某养生馆泡脚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上半身被烧伤,医院诊断为二度烧伤、头面颈部、前躯干、后躯干、双上肢,总体表面积15%⋯⋯田某将养生馆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养生馆应对田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田某获赔26万元。 2023年6月19日22时许,田某到一家养生馆泡脚拔火罐,结果技师手上酒精被打翻着火,导致田某上半身被烧伤,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田某将养生馆、技师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9日22时许,在泰兴某足疗店,技师对顾客田某做足疗拔火罐时,田某上半身不慎被烧伤,后店主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次日,田某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后又多次前往该医院门诊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用112285.77元,其中,养生馆垫付48440.83元。 经法院委托,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认定,被鉴定人田某全身多处烧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 法庭上,技师小红(化名)辩称,其给田某拔火罐时按照正常流程,受伤是因为当时田某碰到了自己,打翻了手上的酒精才着火。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至养生馆消费,技师小红接受养生馆的安排,为原告提供拔火罐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失误导致原告烧伤,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养生馆作为小红雇主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损失合计265757.77元,由被告养生馆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已垫付48440.83元,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扣减后,被告养生馆最终应赔偿原告217316.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