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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_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5.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51

8 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青0222民初2538号

当事人:原告白玉林、被告王成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王成一次性赔偿原告白玉林财产损失60146.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99%BD%E7%8E%89%E6%9E%97%E3%80%81%E7%8E%8B%E6%88%90%E8%B4%A2%E 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222民初2538号

原告:白玉林,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王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白玉林与被告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60146.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3日14时45分,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海东支队指挥中心调度

:民和县客运站后面松树苗起火。经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23年3

月13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王成用火不慎(为了种地,在清除农田杂草时,点燃火一区田1西北角的杂草) 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火灾处置完毕后,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青海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此

次火灾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使原告白玉林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0146.68元。后原告向 被告主张财产损失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成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3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王成在民和县客运站后面自家农田清除

杂草时,用火不慎点燃杂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将原告白玉林种植的苗木烧毁。经海东市民和县消防

救援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23年3月13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王成用火不慎(为了种地,在

清除农田杂草时,点燃火一区田1西北角的杂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经青海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此 次火灾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此次火灾致使原告白玉林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0146.6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成在清理自家农田杂草时因用火不慎造成原告白

玉林财产损失,被告王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青海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青

浩瑞司评报字(2023)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此次火灾致使原告白玉林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0146.68 元,该项损失应当由被告王成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白玉林要求被告王成赔偿财产损失60146.68元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成一次性赔偿原告白玉林财产损失60146.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王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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