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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_1162_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5.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0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47
类型/民事判决书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广西年份/2023

title: 1162_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白玉林、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222民初2538号 原告:白玉林,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王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白玉林与被告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60146.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3日14时45分,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海东支队指挥中心调度:民和县客运站后面松树苗起火。经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23年3月13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王成用火不慎(为了种地,在清除农田杂草时,点燃火一区田1西北角的杂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火灾处置完毕后,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青海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此次火灾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致使原告白玉林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0146.68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财产损失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成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3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王成在民和县客运站后面自家农田清除杂草时,用火不慎点燃杂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将原告白玉林种植的苗木烧毁。经海东市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23年3月13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王成用火不慎(为了种地,在清除农田杂草时,点燃火一区田1西北角的杂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经青海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此次火灾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此次火灾致使原告白玉林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0146.6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成在清理自家农田杂草时因用火不慎造成原告白玉林财产损失,被告王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青海浩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青浩瑞司评报字(2023)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此次火灾致使原告白玉林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0146.68元,该项损失应当由被告王成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白玉林要求被告王成赔偿财产损失60146.68元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成一次性赔偿原告白玉林财产损失60146.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王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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