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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_聂某峰、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2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0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01

8 聂某峰、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4)冀09民终1538号

当事人:上诉人聂某峰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81%82%E6%9F%90%E5%B3%B0%E3%80%81%E6%9F%90%E6%9F%90%E7%94%B5%E5%8A%9B%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6%B2%B3%E9%97%B4%E5%B8%82%E4%BE%9B%E7%94%B5%E5%88%86%E5%85%AC%E5%8F%B8%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A%8C%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 6

聂某峰、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9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峰,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负责人:张某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某峰因与上诉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河间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3)冀0984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聂某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河间某某公司赔偿聂某峰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83729.5 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判决事项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 予以纠正。一、一审法院酌定河间某某公司承担聂某峰因失火造成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家具、装修、 厨房用具等)损失207303元及鉴定评估费29400元的50%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河间某某公司依法应承担

聂某峰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一审查明,聂某峰电表箱中原有的两个空开是河间某某公司拆掉的, 而且拆后未进行恢复,电表箱有铅封是不争的事实。聂某峰家中抽油烟机短路起火,因电表箱中没有 空开,不能及时断电,抽油烟机持续短路造成灭火器灭火之后仍复燃,直至聂某峰两罐灭火器用尽仍 持续复燃,造成火势无法控制,继而蔓延扩大,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因无法及时手动断电不能用水枪灭 火,进而造成聂某峰巨大财产损失,归根结底是因河间某某公司作为具备专业用电安全知识的企业, 对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负有安装、维护、管理义务,其在聂某峰使用的电表箱内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 保护器(中级保护、空开),且无故将聂某峰产权的末级保护(空开)拆掉长期未恢复,对于聂某峰 家中火灾损失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当时电表箱中有空开,即便只有一个,就可以立即进行断电 ,不会发生火灾。即使发生火灾,也能立即手动断电,给救火争取宝贵的时间,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 扩大,聂某峰对于此次火灾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于聂某峰因失火造成房屋及室内财产等损 失,河间某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河间某某公司应当赔偿聂某峰因火灾造成的衣物、被褥、

床上用品、鞋、手机等物品损毁的损失98565元。因火灾蔓延扩大致使聂某峰一家四口的大量衣物、被 褥、床上用品及手机损毁,价值98565元,有现场图片、购物微信支付凭证等予以证实,该物品在火灾 发生前确实存在,因火灾而灭失。一审法院仅认定诉前鉴定时由鉴定机构认定的部分损失数额,对于

聂某峰明显不公,在诉讼过程中,聂某峰提交了书面申请对该部分生活用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一审

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未对该部分财产损失进行认定是错误的,河间某某公司依法应承担聂某峰被烧

毁衣物、被褥、床上用品及手机等财产损失98565元的赔偿责任。三、河间某某公司应当赔偿聂某峰租 房损失15000元、停业损失33461.5元。聂某峰因火灾导致无家可归,无奈全家在外租房居住,共支出租 房费用15000元,聂某峰经营的双利面食店也无法正常营业,造成聂某峰停业损失,聂某峰仅按上年度 批发零售业工资标准主张六个月计33461.5元合情合理,对于该部分损失河间某某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

责任。

被上诉人河间某某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同我方上诉状内容。

上诉人河间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赔偿聂某峰任何款

项(一审判赔118351.50元);三、河间某某公司不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 本案双方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分别有过错,是混合过错,酌定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一、 本案是因聂某峰家的抽油烟机故障导致的起火,故本案是抽油烟机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火宅,抽油 烟机厂家或者卖家以及使用抽油烟机不当的聂某峰家属应承担火灾中的全部损失。《农村电网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DL\T736-2010)第6.3条规定:农户必须安装户保(家保);户保一般安 装在用户进线上。6.3.1条规定:户保和末级保护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 任。本案中河间某某公司所属的电力设施仅限于电表以上,电表以下的一切设施,包括通往农户的线

缆、抽油烟机、烤箱、户保和末级保护都应由聂某峰自行安装和维护等,河间某某公司无法定安装义

务。因抽油烟机质量问题,安装使用不当,或者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火灾事故的,设备产权

所有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本案火灾的产生和火灾无法及时控制首先是抽油烟机产品质量问

题或者操作不当造成的,其次是由户保和末级保护聂某峰未安装导致的(与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几乎

没有关联),故火灾损失应由聂某峰自行承担。二、本案不是高度危险侵权案件而应适用一般侵权责

任。聂某峰家的抽油烟机、烤箱、线缆、户保和末级保护都应由聂某峰自行维护,河间某某公司没有

管理职责和安全维护义务,不能成为事故损失的承担者。《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工

发生事故弓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该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

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案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为电表处,电表以下至用户庭院内所有的电线

电力设施,(抽油烟机)产权归属于用户所有。产权属于谁就由谁承担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情况,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已经查清,但依旧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的认为河间某某公司存在 50%过错,明显的偏袒一方,显失了公平公正。据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聂某峰答辩称,河间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河间某某公司主张聂某峰

家抽油烟机导致起火系抽油烟机质量问题,系河间某某公司一方的主管臆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河

间某某公司主张聂某峰家户保和末级保护应当由用户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造成聂某峰家起火以及火灾进一步扩大,完全是因为河间某某公司将聂某峰家的空开拆掉长期

未恢复导致起火,如果当时聂某峰家电表箱中有空开的话,即便是一个空开聂某峰家电路起火就会立

即进行断电,不会造成更大的火灾,即使火灾扩大也能立即手动断电,给消防员救火争取宝贵的时间

,河间某某公司依法应当对聂某峰家失火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过错和赔偿责任,请二审法院驳回河间

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聂某峰的上诉请求。

原审原告聂某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公估费、

鉴定费等共计335268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其经营的河间市某某店六个月的停

业损失33461.5元(按批发零售业);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导致的租房损失15000元;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聂某峰在某某经营一面食店,从事火烧皮加工。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

市供电分公司为原告提供电力。2019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最大用电容量为8千伏

安/千瓦,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电表的出线处。2023年3月31日原告家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到

达现场后实施救援过程中,要求先断电。因未及时切断电源,消防员无法用水枪扑救,导致火灾蔓延。

后包村电工来到现场切断电源后,消防员进行灭火工作,将火扑灭。河间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河消火

认字〔2023〕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2023年3月31日19时03分,河间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

:位于河间市××镇××村××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河间市诗经村镇前柏桐村聂某峰民房一层厨

房、客厅、二层彩钢板房及屋内部分物品烧毁,过火面积约16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

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18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聂某峰家民房厨房内;起火点为厨

房内北侧墙壁上方;起火原因为聂某峰家民房厨房内北侧墙壁上方抽油烟机内部铜导线发生电气线路

故障引燃排烟管及屋外泡沫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经一审法院委托,某某集团河北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有限公司作出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沧州市鉴正价格事务所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因失火造成

原告家房屋及室内财产(家具、装修、厨房器具等)损失为207303元,原告支出鉴定及评估费29400元。

原告家院内有漏电保护器。被告为原告安装的电表箱在原告家院外墙上,电表箱中原有两个空气开关

(空开),电表上下各有一个,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电表以上的空开属于被告产权;电表以

下的空开属于原告产权。2023年3月31日火灾发生之时,电表箱中没有这两个空开。火灾发生后,2023

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被告新为原告安装的电表箱中电表上下各有一个空开。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聂某峰家厨房抽油烟机内部铜导

线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排烟管及屋外泡沫纸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故对起火原因系由原告家电设备

引起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户外的电表箱中原有两个空开,涉案火灾发生之时,没有这两

个空开。原告主张是被告卸掉的,被告主张是原告卸掉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两个空开是谁拆

掉的,拆掉空开与本案火灾事故有什么关系。第二,对于本案火灾事故,原告是否有过错,被告是否

有过错,以及如何划分过错责任。

首先,原告家中抽油烟机内部铜导线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而引发起火,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油烟机起火

原因与被告的供电行为有关,故引发着火应认定为原告的自身责任。其次,原告家油烟机着火是否会

触发原告院内的漏电保护器、院外电表箱中的空开(如有)自动跳闸的问题。漏电保护器(漏保)和

空气开关都具有通断功能,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功能。空气开关具备短路

保护、过载保护功能,但不具备漏电保护功能。本案油烟机起火是否导致了线路短路,是否导致了过

载,是否导致了漏电,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油烟机着火之后引起了线路短路和过载。关于漏电保护

:用电器着火不一定产生漏电流,而且只有当漏电流达到或超过给定值时漏电保护器才会跳闸,所以

说用电器着火不一定触发漏电保护器的漏电保护功能而实现自动跳闸,只能说用电器着火可能会触发

漏电保护器的跳闸功能。综上,本案油烟机着火之后不能寄希望于原告家院内的漏电保护器或院外电

表箱中空气开关(如有)自动跳闸。实际上,事发当天原告院内的漏电保护器自始至终也没有自动跳

闸。

本案油烟机起火后,原告是如何的处理的:据原告陈述,当时刚做完饭有一会儿,油烟机还在工作排

烟;原告夫妻发现厨房着火,拿灭火器喷,用了半罐,把火控制住了;然后又烧起来了,就又喷。反

复几次,这样用完两罐;原告当时没有意识到着火是电的事,没有第一时间拉院里的电闸。从原告的

处理过程来看,原告缺乏灭火知识。在扑救电气火灾时,为了安全起见,应先断电,然后再进行灭火

,避免进一步的伤害和损失。原告当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手动断开自己院内漏电保护器的手动开关

(电闸),然后灭火。原告没有第一时间拉断电闸,对此原告存在过错。待到消防人员来到现场,火

势已经扩大,再想去院内拉闸有危险,此时只能寄希望于手动拉断电表箱中的空气开关,然而此时电

表箱中却没有空气开关。

被告主张电表箱中两个空开是原告拆掉的,被告说原告如果使用大功率烤箱等,用电容量超负荷,会

经常出现跳闸现象,原告为不影响生产而拆掉空开,以上只是被告的猜测,并无证据证实。原告提供

的两段录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方认可被告拆掉了空开,拆后未及时恢复,认可是被告的责任。再结合

火灾现场视频,视频显示电工来了之后,先是用工具拆开电表箱外壳,然后拆开几个电线接头,才实

现了断电。分析认为:当消防员来到现场,此时火势越来越大,但因未断电,消防员不能用水枪灭火。

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还是等待专业电工断电,可见原告并不具备对电表箱设备进行操作的能力,说是 原告拆掉的空开,不符合常理。综上,应认定电表箱中原有的两个空开是被告拆掉的,拆后未进行恢

复。

原、被告是供用电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

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五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

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根据现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农村低压电网分级装设剩余电流保

护器是减少或防止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第6.2.1条规

定,中级保护应安装在分支线出口端或进户线前端。第6.3.1条规定,用户必须安装户保,户保一般安

装在用户进线上。被告河间某某公司作为具备专业用电安全知识的企业,负有对其所有的供电线路电

力设施的检测、检修、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供电的义务。被告对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中

级保护)负有安装、维护、管理义务,其在原告使用的电表箱内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中级保护、

空开),且被告将原告产权的末级保护(空开)拆掉未恢复是长期的,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 任。当时在消防队到来之前,群众已经自发救火。在原告以及其他在场人员意识到要切断电源之时,

如果电表箱中有这两个空开,即便只有一个,就可以立即实现手动断电,给救火争取时间和条件。综

上,应认定对与涉案火灾损失的扩大,被告有过错。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分别有过错,属混合过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

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河间某某公司承担因失火造成原告房屋及室内财产(家具、装修、厨房

器具等)损失207303元及鉴定评估费支出29400元,的50%赔偿责任为宜,此赔偿责任划分已充分考虑

到了原告还可能存在面食店停业损失、租房居住支出、以及烧毁衣物等物品的损失。原告的其余损失

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火灾烧毁的衣物手机等共计花费98565元购买,并申请价格评估鉴定,一审

法院认为,对于烧毁的衣物等物品的范围以及在损失发生时的价值,不能仅凭购买商品的付款凭证认

定,故不准许启动价格评估鉴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聂某峰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18351.50元。二、驳回原告

聂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原告

聂某峰负担2194元,由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负担133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通过银行汇款或到河间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交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间支行;账

号:5061××××××××;户名:河间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本院二审期间,聂某峰提交以下证据:1、聂某峰家失火前的家中物品照片26张,证明聂某峰家床上用 品、衣物、被褥、手机等相关物品,该照片与一审提交的失火后的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确实存在 大火中的损失,一审未启动鉴定程序,对该部分损失未进行认定,违反法定程序。2、聂某峰租房损失 ,支出租金15000元的收条一份,与一审提交的租房合同相印证,证明聂某峰因家中失火在外租房所产 生的损失。3、聂某峰在失火后向河间某某公司申请的三项电电表中的情况均有空开。河间某某公司质 证意见:证据一、二均不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相关证据,我方对该两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证 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 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 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针对聂某峰、河间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中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 规定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聂某峰、河间某某公 司对河间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了起火原因为聂某 峰家民房厨房内北侧墙壁上方抽油烟机内部铜导线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排烟管及屋外泡沫纸箱等可 燃物蔓延成灾,即起火原因系由聂某峰家电设备引起的事实,且火灾救援过程中,聂某峰未及时手动 断开自己院内漏电保护器的手动开关,聂某峰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河间某某公司在聂某峰使 用的电表箱内未安装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将聂某峰产权的末级保护(空开)拆掉未恢复,对火灾造 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经一审法院委托,某某集团河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工程质量鉴定 意见书,以及沧州市鉴正价格事务所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能认定因失火造成聂某峰家房屋及室内财 产损失为207303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某某考虑聂某峰面食店停业损失、租房居住支出、烧毁衣物等物

品损失情况下,酌定河间某某公司对聂某峰损失207303元及鉴定评估费支出29400元承担50%赔偿责任 ,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聂某峰、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7.67元,由上诉人聂某峰负担5280.67元,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26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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