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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友与中国某某集团唐山供电段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18.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51
类型/民事判决书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河北年份/2023

title: 608_于某友与中国某某集团唐山供电段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updated: 2026-08-04

于某友与中国某某集团唐山供电段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正文

於某友與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唐山供電段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冀0205民初1887號 原告:於某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開平區。 被告: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唐山供電段,住所地唐山豐潤區。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託訴訟代理人:白岸平,河北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宮佳瑩,河北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於某友與被告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唐山供電段(以下簡稱「某某電段」)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23年7月1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於某友、被告某某電段委託訴訟代理人白岸平、宮佳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於某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火災引起的經濟損失60萬元;2.本案訴訟費、鑑定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火災引起的經濟損失338994元,並增加訴訟請求為因火災造成原告無法對外租賃的房屋租賃費5萬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原告將其擁有的唐山市開平區窪里鎮後營村(唐古路南)房屋六間,以及大院出租給於彪用做庫房使用,租期2018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2023年1月3日夜間,該大院房屋發生火災,燒毀房屋以及屋內辦公用品、紙箱、廢舊紙殼、高壓線電杆及其所屬線纜的物品,無人員傷亡。經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唐開消火認字【2023】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時間為2023年1月3日4時15分,起火部位為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起火點為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頂部高壓線,起火原因為不排除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頂部高壓線發生故障打火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成災。經查,被告是起火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的管理人員,對該路段高壓線有修繕、維護的義務。起火點的高壓線年久失修是導致此次火災原因,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雙方因損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解決,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某某電段辯稱,一、原告於某友違法建房,案涉起火地點本不應該建設房屋,所以如出現意外,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及相應損失。案涉起火房屋及所屬土地位於七灤線(豐潤七道橋至灤縣)鐵路沿線開平-窪里段,歷史久遠。七灤線電力貫通線路始建於1978年,全長65.06km,其中架空線路全長48.39km,共有電杆1006棵;電纜線路全長16.67km,合計40條,開平-窪里段於1985年8月20日貫通。原告提供的與村委會簽訂的用地協議時間為2007年、集體土地使用產權證是2008年獲得,遠遠低於臨街的七灤線鐵路線存在時限。本次發生火災的開平至窪里貫通60號杆為終端杆,杆高10米。後續在未經鐵路部門許可情況下,沿線村莊建設墊土,電杆純地上部分5米,案涉起火房屋院落自建頂棚相距架空導線邊最低處1米。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第三十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而案涉起火房屋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緊挨着鐵路線並建設在高壓線電杆下,違反了法律規定。二、原告於某友不應將案涉起火房屋建設在高壓線電杆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電力線路保護區:(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即實踐當中,在考慮各類天氣因素情況下,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垂直距離不應小於5米,與等高建築物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米。通過事發起火地點的勘驗走訪,案涉起火建築物緊鄰高壓線電杆,自建頂棚相距架空導線邊最低處1米,遠遠小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安全距離。綜合上述兩項答辯意見,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案涉起火房屋建設年代為2017年左右,二層結構,院落內自建陽光瓦和石棉瓦頂棚,用於紙箱、紙板的加工和儲存。房屋的所有權人於某友違法將房屋建設在鐵路線和高壓線電杆下,並對外出租,其具有較大的過錯,應當對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原告於某友提交的相應證據顯示,村委會並沒有同意在案涉起火土地上建設房屋。於某友提交的與窪里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協議顯示,案涉起火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是鐵路用地的廢棄大坑,僅提供給於某友開發和使用30年,並沒有明確允許建設房屋。窪里鎮某某村民委員會也沒有權利允許對案涉起火房屋所在的土地劃歸給村民使用,因為在沿線鐵路建設時,相應土地已經作為鐵路用地予以保護,不再為村集體所有土地。於某友提交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顯示,使用權面積為壹佰貳拾陸平方米,明顯與現場的使用面積不一致,四至也與現場不符,獲取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時間與其提交的與窪里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的時間不一致,晚於協議時間,所以於某友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非本案起火地點的土地使用權證。即使是,於某友在建設房屋時已經超出了使用面積的規定範圍,並搭建在鐵路線、高壓線電杆的安全保護距離內,是造成本次火災發生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四、本案起火原因存疑。在唐開消火認字【2023】第0001號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記載「起火原因為不排除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頂部高壓線發生故障打火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成災。」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並沒有確定起火原因,通過現場勘驗走訪,肉眼可見在高壓線電杆上、案涉起火房屋房頂有綠色殘存的防塵網,應當是房屋東側市政修建道路使用的防塵網搭接電力設備造成短路,案涉起火房屋緊挨高壓線電杆建設,垂直和水平距離均不能達到安全距離的標準,風吹時導致物體觸碰高壓線導致起火,引起本次火災。所以起火原因與被告無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高壓線發生故障。五、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依據不足。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都向貴院申請了各自的損失鑑定。鑑定結論並非客觀公正。六、於彪租賃案涉起火房屋生產存放大量易燃物。於彪租賃案涉起火房屋的用途為生產、儲存易燃物包裝紙箱,而案涉起火房屋並非規範標準的生產車間、儲物庫房,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但於彪在租用案涉房屋時,在明顯肉眼可見房屋緊挨高壓線電杆的情況下,並未將房屋按照宅基地用途使用,而是作為生產經營易燃品的作坊和儲物庫房使用,其應當對本次起火損失有可預見性,從而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七、原告將房屋違規建設在鐵路沿線和高壓線電杆下,導線對建築物距離不足,被告多次組織車間、班組與房屋產權人進行對接。對接期間在屋外可以聽到院內人員的正常生產生活聲音,敲門後房屋產權人和租戶均不予理睬。八、案涉火災對被告及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案涉火災未影響行車,但造成240米電力導線燒損,電纜終端杆損壞,且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要求被告短時間內需保護現場,為保證鐵路行車安全,被告需將開平至窪里貫通55-61號架空改電纜施工。按照國家鐵路局關於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公告(2017年第4批)國鐵科法[2017]33號公布的《鐵路工程基本定額》(TZJ2000-2017)相關標準,本次估算損失20萬元左右。綜上,案涉高壓線電杆為鐵路信號供電不可或缺的電力設施,鐵路電力貫通線建設完成已經近50年的歷史,在鐵路電力貫通線建設在先的情況下,周邊不應再建設民用房屋,但是周邊百姓對鐵路安全範圍內用地的侵占,也實屬被告的無奈。如果群眾對鐵路安全距離內的土地進行了侵占和使用,應當自行承擔可能造成的或已經造成的不利後果以及相應損失。而被告作為鐵路電力保供單位,不應對違規建設承擔不利後果。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10月31日,原告於某友(乙方)與唐山市開平區窪里鎮某某村民委員會(甲方)簽訂《協議》,約定「鐵路以北公路以南的廢棄大坑,東西35米,南北50米,歸於某友開發和使用30年,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31日至2037年10月31日止。到期後雙方再協定。」2008年9月10日,唐山市國土資源局開平區分局下發唐開農宅集用(2008)字第1155號集體土地使用證,載明土地使用者為於某友,土地所有者為開平區窪里鎮後營村,用途為宅基,使用權類型為劃撥,使用權面積壹佰貳拾陸平方米,四至分別為:東至溝、南至溝、西至呂旭海、北至道。經查,該宅基地位於原告與村委會協議約定土地範圍內。原告在該宅基地上自行建設兩層房屋,並在協議約定的用地範圍內修建院落,院落上方由原告自行加蓋鋼結構房。原告在院落內加蓋鋼結構房未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後原告將該房屋及院落出租給案外人於彪,由於彪存放紙板等物品。2023年1月3日,該房屋發生火災,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於2023年1月28日出具唐開消火認字[2023]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火災事故基本情況:2023年1月3日04時26分,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位於開平區××鎮××村××路南側房屋發生火災,燒毀民房及屋內辦公用品、紙箱、廢舊紙殼、高壓線電杆及其所屬線纜等物品,無人員傷亡。經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事件為2023年01月3日04時15分許;起火部位為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起火點為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頂部高壓線;起火原因為不排除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頂部高壓線發生故障打火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成災。」2023年3月13日,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隊作出唐消火復字[2023]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覆核決定書,對唐開消火認字[2023]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予以維持,該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根據火災現場細目照片,原告所建院落的東側牆體緊挨起火部位的高壓線電杆。2023年6月28日,經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委託,河北某某房地產資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對唐山市開平區窪里鎮後營村(唐古路南)房屋六間及附屬物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總價為338994元。 上述事實有協議、集體土地使用證、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覆核決定書、火災現場照片、房地產估價報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作為認定火災事故的法定職能部門,對火災成因的認定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在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其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火災現場東側院內高壓線電杆頂部高壓線發生故障打火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成災,被告認為該起火原因不確定,但在火災事故與電杆頂部高壓線發生故障打火引起火災的因果關係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結合火災現場照片及本案情況實際,唐山市開平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的該起火點及起火原因具有高度蓋然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現因被告維護管理下的電杆發生故障打火造成火災,對火災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在《協議》範圍內,在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加蓋鋼架構房,該建築東牆外側緊臨電線杆,此外,其對出租場地用於案外人於彪存放可燃物即紙板亦知情,原告作為該建築物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應對承租人的存放易燃物的不安全行為有管理和監督的義務,故原告對火災迅速蔓延造成的損失,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某電段與原告於某友的責任比例為7:3。經鑑定,本次火災造成原告的損失為338994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237295.8元。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因火災造成無法對外租賃的房屋租賃費5萬元,該損失非原告直接利益損失,且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起火原因應為防塵網搭接電力設備造成短路且起火房屋緊挨高壓線電杆建設,但被告作為案涉電杆的管理者,應當及時發現並消除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因素,盡到維護管理和安全保障的義務,故對其辯稱本院不予採信。被告辯稱原告違法建房應自行承擔損失,另原告院落建設面積超出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面積,且被告多次派人與原告對接,本院認為,原告經與村委會協商,由其對案涉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進行開發使用,雖被告建設鋼結構房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但其對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利,由此形成的權益一定程度上應受法律保護,且被告未能提交派人與原告對接的證據予以佐證,對其辯稱,本院不予採信。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唐山供電段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於某友損失237295.8元; 二、駁回原告於某友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為3650元,由原告於某友負擔1095元,被告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唐山供電段負擔25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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