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9_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8 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春天花园消防工程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构成严重质量问题,二审裁判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25民终3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松,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保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引贤,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3民初381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
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松、王俊,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保华、资引贤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工期顺延期限认定错
误。一审认定的实际工期超过约定工期247天,以及因停工整改顺延61天,因疫情影响顺延91天,某甲 公司无异议。但是一审根据《工期延期申请表》认定的顺延91天,某甲公司认为认定错误。首先,某
乙公司未举证何时停工、何时复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其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21年11 月30日,申请的内容是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共计3个月的工期顺延,如果真如某乙公司所说2021年11 月受影响未能施工,其应办理签证,而不是提出申请;第三,同样是申请的内容,2021年11月即提出未 来2个月工期顺延的申请,对尚未发生的事情,如何进行审批?第四,申请表中监理单位未出具意见, 更未签字盖章,可视为不同意。第五,申请表中的“建设单位意见”,仅为某甲公司一名员工提出的
意见:“适时顺延”,可理解为适当的时候(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形发生的时候)办理顺延工期的签证
,且该员工签字的地方并不是表格中的签字位置,某甲公司也未盖章,不能代表某甲公司的意思表示。 综上,91天的工期顺延不能成立。另外,工期是否延误,应根据实际工期扣除顺延工期进行计算,一
审按照移交消防合格证的日期较合同约定期限顺延243天后,被告移交消防合格证的日期未超期为由, 认定工期未延误,也属于认定错误。即使前述一审根据《工期延期申请表》认定的顺延91天可以成立
,那么顺延的工期为243天,较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247天,仍超过了4天。综合案件的事实,扣除可以 顺延的152天后,工程仍延期95天,按照《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某乙公司应支付 某甲公司延期违约金95万元。二、案涉消防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认定错误。一审认定某乙公司完成
施工的消防工程设备数量及规格存在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情况,但某乙公司完成的消防工程已经蒙自
市××房××乡建设局于2023年4月20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相应设施 规格和数量减少而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事实依据,不予认定。但是对于消防工程,设备的规格、 数量与设计图纸不一致即属于质量问题,验收合格亦不能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对于消防工程 ,规格、数量问题就是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依照该规定,某乙公司作为春天花园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一审已经认定某乙公司完成施工的消防工程设备数量及
规格存在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设计图纸要求的与管道配套阀门公称压力为2.25MPa,但 是某乙公司安装的阀门公称压力仅1.6MPa,一旦发生火情,极有可能发生阀门爆裂的情况,一旦阀 门爆裂,消防系统将形同虚设,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将岌岌可危。再例如,设计图纸要求的消防
水箱外观尺寸为4m*3m*2m(容积24m3),但是某乙公司实际安装的消防水箱外观尺寸为3m*3m *2m(容积18m3),较设计容量少了25%,严重违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一旦发生火情,消 防系统必然不能达到设计目的。任何一项规格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消防系统瘫痪,在此不一一罗列。 规格问题尚且影响消防工程的质量,数量问题即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无,对消防工程质量的影响更是显
而易见的。为此,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规格、数量问题,都会影响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转,都属于
严重的质量问题。(二)验收合格不等于质量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
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
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
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内容。”从上述规定可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于消防工程的验收,是抽样查看、抽样测量、 抽样测试、抽样联调联试,并非对工程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验收。为此,春天花园消防工程验收合格 ,只能证明蒙自市××房××乡建设局抽样的部分是合格的,不能证明工程的每一个部分都是合格的。 某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本着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对某甲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遍历检查,才发 现某乙公司完成施工的消防工程设备数量及规格存在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严重质量问题。三、关于维
修处理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案涉消防工程,目前有3个案件。第一个是汇峰某某公 司起诉某甲公司要求支付进度款的案件(下称进度款案件),第二个是某乙公司、汇峰某某公司共同
起诉某甲公司要求支付结算款的案件(下称结算款案件)。这两个案件中,某甲公司认为汇峰某某公
司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故没有在案件中提出对消防工程维修处理或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反诉,仅提
出应减少支付工程款的抗辩。在这两个案件中,第一个案件以进度款为由未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进行认定,第二个案件以包干价为由未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均未对此问题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
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进度款案件和结算款案件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某甲公司无法提出反诉,且两个案件均未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维修处理或者减少工程款
进行审查处理的情况下,本案仍未对案涉消防工程是否应维修处理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 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 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公司正确罗列 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之前两个案子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一 审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乙公司辩称,一、一审根据《工期顺延申请表》认定工期因主体工程未完工顺延91天认定事实清楚
,应予以维持,但一审关于某乙公司实际工期超过约定工期247天认定错误缺乏依据,应予纠正。1.因 主体工程未完工,消防工程不具备施工面,某乙公司提交的《工期顺延申请表》申请顺延工期91天,
某甲公司已经同意。消防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具备消防工程施工工作面的情况下才能施工。
2021年8月15日《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天,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发送了《工作联系 函》要求某乙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组织材料及相关人员进场。同日,某乙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 完成部分消防工程后,春天花园项目一期地下室未合拢,二期主体工程迟迟未完工,一期公共部分墙 面二次抹灰有部分还未完成,某乙公司从2021年11月1日起就无法施工。因消防工程需要等土建施工单 位砌筑公共部分所有结构墙及抹灰,消防水、消防电才能施工,而某乙公司消防水、消防电施工班组 预计要等到2022年2月份才能进场施工。施工合同第三条工程工期第3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工期可
以顺延;(3)其他甲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情况;(4)交叉作业期间因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如需暂停作业 而影响总工程的情形。某乙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某甲公司提出报告,说明情况并 要求工期顺延。”根据上述情况,某乙公司要求顺延工期,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工程延期申请表上 某乙公司已经明确因土建部分工程未完工,不具备施工面,某乙公司申请顺延的时间为:2021年11月份
30个工作日,2021年12月份31个工作日以及2022年1月份30个工作日,共计91天。2021年12月15日某甲
公 司负责人罗永彪给出的意见为:“根据土建工程的进度适时顺延。”其意思明确同意某乙公司申请 顺 延时间。某甲公司曾经当庭承认罗永彪是其工程分管领导,其在《工程延期申请表》上签字的行为 属 于职务行为,代表的是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2项证据《工作联系函》由罗永彪签 字 足以说明。某甲公司关于《工程延期申请表》未加盖公章,不能代表某甲公司的陈述无事实及法律 依 据。2.一审判决关于某乙公司实际工期超过约定工期247天的认定缺乏依据,应予纠正。施工合同第 三 条工程规定:“1.本工程总工期为365日历天。2.开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22年8月15 日。 消防合格证移交甲方日期2022年10月30日。”按照该规定,工程的竣工时间应当是十二个月(365 天) ,消防合格证移交时间是竣工后45天(410天)。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23年2月15日,随即申 请交 付第三方检测,施工时间为15个月零15天,合计465天,扣除工期延误时间91天+91天+整改61天 合计 243天,实际施工期间222天,不足合同约定的365天,提前143天竣工。合同约定的消防合格证移交 时间 为开工后410天,实际移交时间2023年4月21日,一共是531天,扣除工期延误的243天后为288天, 提前 122天移交消防合格证。因此,无论从施工时间还是从消防合格证移交时间看,均不存在工期延误 的情 况。一审判决计算延期的时间是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即2022年8月15日计算到某乙公司取得消防验 收合 格证之日即2023年4月20日,该计算方式错误,没有区分竣工时间和消防合格证移交时间。不存在 某乙 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某乙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工程经第三 方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且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首先,云南某某技术有限 公司 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案涉消防工程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该报告明确案涉 消防 工程的检测结论均为合格,该检测评价报告已经各方签章认可并提交到蒙自市城建档室存档,工
程不 存在质量问题。其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 位组 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 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 工、 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 功能 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以及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 消防验 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 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 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发包人主导下, 施工单 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 工验收 报告说明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在之前开庭的结算款案件中某甲公 司陈述 :“验收过程中某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全程参与验收,而且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未提出过工 程存在 质量问题。”在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合 格,消 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由此说明,消防验收具有非常严格的验收程序 ,取得 消防验收合格证就说明工程符合消防设计,不存在质量问题。三、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完成 的消防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且与双方合同包验收的约定内容相悖,一审对某甲公司主张对 工程进 行维修的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并未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某甲公司提交的《春天花园消防 工程质 量问题按设计图纸要求维修处理明细》系单方制作,且与住建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相悖,某 甲公司 关于春天花园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要求某乙公司进行维修处理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 据。其 次,2021年11月29日某乙公司及某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包干价1890万元包验收, 即便存 在工程量增减的情况,工程款也不应再做增减调整。本案工程已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蒙自市
××房 ××乡建设局验收合格,一审判决根据《补充协议》认定工程量存在增减结算时也不作增减调 整具有 合同依据,认定事实清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支持某乙公司的上 诉请求。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云250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广东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被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天花 园项目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三套,在质保期届满时交付某甲公司消防工程使用手册一本及消防火灾 报警控制器密码”;2.维持(2023)云250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3.一、二审诉讼费 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某乙公司将火灾控制器密码及消防工 程施工手册一并交付某甲公司的时间应为质保期到期后。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天内 交付某甲公司消防工程使用手册一本及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改判。 《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第25项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必须主 动向某甲公司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施工手册等文件 ”,该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某乙公司需要向某甲公司提交火灾探测器控制密码以及消防工程使用手 册移交时间。某乙公司认为,提交火灾控制器密码及消防工程施工手册属于合理请求,但根据交易惯 例,某乙公司将火灾控制器密码及消防工程施工手册一并交付某甲公司的时间应为质保期届满。因为 案涉消防工程处于质保期间,火灾探测器密码只有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才需要,在质保期间某乙公司 对案涉消防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因此,质保期间不提交密码给某甲公司对某甲公司不会产生不利 影响,并且为防止某甲公司在接收某乙公司移交的火灾探测器密码后不正确使用探测器,导致消防工
程系统出现损坏产生新的纠纷,某乙公司现在不能向某甲公司移交火灾探测器密码,待质保期到期后
,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完毕质量保证金94.5万元,某乙公司同时将火灾控制器密码以
及消防工程施工手册一并交付某甲公司才符合交易惯例。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天
内 交付某甲公司消防工程使用手册一本及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判决将会严
重 损害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使某乙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增加某乙公司的质量保险责任,增加质量保
证 金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届时将会产生新的纠纷,增加诉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乙公司的全
部 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某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案涉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某乙公司在质保期到期后向某甲
公司交付消防工程施工手册,其次在消防工程施工实践中没有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到期后才向建设单位
交付火灾控制器密码及消防工程施工手册的交易习惯,相反一般情况下,是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移
交消防工程的同时移交火灾控制室密码及消防工程使用手册,再由建设单位将火灾控制器密码及消防
工程使用手册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物业单位,由物业服务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管理,请二审法
院驳回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2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火灾报警
控制器密码、消防工程使用手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3套;3.判决被告对春天花园消防工程质量问题
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维修处理(详见附件:春天花园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按设计图纸要求维修处理明细)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21年8月15日,被告某乙公司(乙方)与原告某甲公司(甲方)签订《春天花园项目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春天花园项目消防系统工程。2.工程地点
:蒙自市通站大道与学府路交叉口东南侧。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招标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消
防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控制室静电地板;2.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
联动控制系统;3.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疏散通道余压监控系统⋯⋯16.未
例明部分以图纸中的内容为准;17.甲方指定的属于消防工程内的其它内容,消防工程的内容与其它工
程的界线划分以甲方指定的界线为准,如果甲方指定的界线范围不在投标报价内,视为包含在投标报
价的其它分项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计算费用。18.甲方指定乙方施工的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如
不接受甲方指定的施工内容,甲方有权依据指定内容金额的20%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如指定内容为图纸以外的内容,乙方可以办理签证计入结算。为使得上述所列消防系统、
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所需的材料、设备、附件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等工作
均在承包范围内。上述所列虽未载明,但为保障本消防系统工程顺利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消防主管
部门验收所必须的配置及相关工作、办理的手续,以及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所采取的措
施,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服务,也均在承包范围内。第三条工程工期:1、本工程总工期为365日历天。
日。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三日内进场施工。乙方必须确保按甲方或建设工程总包方的进度和工序
要求 完成安装工程,按照项目总进度目标要求施工,确保整个项目按期通过消防验收并按期取得消防
验收 合格证;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3、
出 现下列情形,工期可以顺延:(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2)因甲方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变更施工
图 ;(3)其他甲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情况。(4)交叉作业期间因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如需暂停作业而影
响 总工程的情形。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固定总价包干。2.合同价款为签约含
税 价,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500000元。实行固定总价包干,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有变更,
按照 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3.固定总价为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明确范围内整个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的
总和, 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含采购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保护费)、机械使
用费、 运输安装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系统安装及调试费
用、工 程保修、保养、施工用水电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委托第三方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消防检测费(
含应急 照明系统检测费用)、整个项目的消防验收费用和整个项目消防联动验收费用(含应急照明系
统验收 费用)、保险费并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乙方的缺项、漏项、少算或多算视为乙方在报价
时已综 合考虑,固定总价不因此而作任何调整。4.如发生设计施工图纸以外的增加项目,乙方办理签
证经甲方、 监理方同意后进入结算;如甲方要求部分项目不施工,未施工的项目从结算款中扣除⋯⋯
第五条工程 质量:1、必须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一次性合格;如因乙方
原因达不到 上述工程质量目标,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损失两倍的质量违约金。2、施工过程
中 有关隐蔽工 程经乙方上报后由甲方和监理方及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3、消防系
统工 程的调试,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4、消防系统工程的验收由乙方组织
,设计 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参加,消防主管部门验收。5、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
书、图纸 会审记录、有 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6、
约定了消防 工程未经一次 性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7、工程竣工后,工程变更部分由
乙方在原施工 图上注明并编 制竣工资料四份交甲方。第六条工程承包方式及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
管约定了本工 程实行包工、 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工程归档、包保修、包培训
;乙方自行负 责材料采购, 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监督检查质量、数量及对不符合规定材料的处理方式和
违约责任等内 容。第七条约 定了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第八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约定了设 计变更后工期 顺延及另行增减费用事项,3、约定了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
通知或设计修改 图,4.约定了 由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减费用,按本合同的计价原则计价,工程
量按变更部分图 纸工程量计算 或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算,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
无权要求追加合同 价款。第九条 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第十条工程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
条件后7日内,乙方 按规定向甲方 提交整理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竣工资料必须符合质监站及蒙自市城
市建设档案要求。该 合同还对双方 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某乙公司(乙方)、
汇峰某某公司(丙 方)、原告某 甲公司(甲方)三方签订了《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
协 议》约定:“一、 甲乙双方签订 《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
工程 施工服务。二、由 丙方直接与甲 方结算工程款,包含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三、由丙方负责收
取工程 款并支付所有材料 费、人工费、 以及其它应支出的费用,并缴纳工程服务相关的税费,向甲
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上述 合同签订后, 汇峰某某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对
原设计的防 火窗、感温探测器 和感烟探测器 的安装进行了变更。2021年11月29日,原告某甲公司(甲
方)与被告 某乙公司(乙方) 签订《春天花园 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概 况......二、 补充协议价款1.经甲 乙双方协商约定 ,在原合同总价1850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400000元费用
,合计包干 合同总价为18900000。 在乙方保证本 工程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本合同
总价结算时 不作增减调整。2.本协 议增加的400000 元造价属于施工单位在2021年11月29日12点前提出的 施工图纸范 围内所增加的最终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防火窗制作安装费用、投标文件中消防设计图施
工 范围所有漏 计少算费用等。3.2021年 11月29日12点以 后,乙方不再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增加和补偿
, 乙方必须按照 甲方的工期安排,按质 按量完成所有施 工内容,并负责本工程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
门 竣工验收合格。 三、价款支付本次增加 的400000元最终包 干费用,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并入最终
结算 与结算款一起支 付。四、本协议生效后 ,即成为原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除本协议 中明确添加的内容之外 ,原合同的其余部 分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与原合同有
相互冲突 时,以本协议为 准。”经汇峰某某公司 组织工程施工,涉 案消防工程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
蒙自市 ××房××乡建设局 验收合格。被告送达原 告涉案消防工程竣 工验收资料1套,未交付原告火
灾报警 控制器密码、消防工 程使用手册。双方之间因 汇峰某某公司应否 按照设计图纸整改以及工程
进度款支 付、工程款结算等问 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于 2023年5月25日受理 了汇峰某某公司诉某甲公 司工程进 度款支付纠纷一案,于 2023年7月17日受理了汇峰 某某公司、某乙公 司诉某甲公司工程款结 算纠纷一 案。上述案件尚在审理 过 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 2023年8月14日起诉本 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消防工程竣工 时间超出约定工期共247天,系因主体工程未竣工、管理部门安全施工整顿及疫情导致,非因被告某乙 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原因造成,所超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属于合理顺延工期。被告公司已在顺延工期期限 内完成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原告主张被告延误工期存在违约行为无相应事实依据,故对原告主张的由 被告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9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消防工程经原告、监理单位共 同验收,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主张被告完成的消防工程相关设施设备规格、数量与设计 图纸不一致,属于工程款增减结算问题,其因此主张被告完成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事实依据 ,且与双方合同包验收的约定内容相悖,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对未按图纸施工部分进行维修的诉讼 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 告依法负有向原告交付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消防工程使用手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合同附随义 务。被告所作涉案消防工程尚处于质保期间,为防止原告损坏消防设施、发生新的纠纷,目前只能交 付火灾报警控制器临时性密码、质保期满后才应该交付正式密码,以及合同未约定应交付消防工程使 用手册、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1套竣工验收资料,被告不应该交付消防工程使用手册和剩余3 套竣工验收资料等抗辩意见,并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原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三套、消防工程使用手册一本以及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 ;二、驳回原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40元,由原告云南某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40元,由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蒙自市××房××乡建设局就案涉消防工程的情况进行了了 解,案涉消防工程的申请验收材料中,监理单位四川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 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综合评定结论载明:1.消防工程所有工程内容已全部施工完成,所含各分项
质量经检查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项检测实验报告均符 合 要求。设计单位四川某某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 验收意见为:1.本工程按国家工程技术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执行了有关部门批文及规范标 准; 2.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符合国家规 范、 强 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相符;3.本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4.
通过现 场 全面检查,施工满足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未发现施工缺陷和其他问题,认可施工单位的自 评意见 ; 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验收合格。第三方检测机构云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作出 的《建 筑 消防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结论均为合格。建设单位某甲公司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第三方 检 测机构、总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验收组作出并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特 殊建设 工 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均载明: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要求,资料齐备,检测合格并 同意验 收 等内容。罗勇系某甲公司委派的案涉消防工程施工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配合,负 责对某 乙 公司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鉴定书》一份,申请对某乙公司施工的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16
项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是否符合消防规范,是否影响使用,以及整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某
乙公司书面回复不同意鉴定,并就某甲公司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了书面回复。对某甲公司的申请,本
院认为,案涉消防工程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经本院通知,某甲公司委派案涉消防工程的施
工现场代表罗勇已经到庭对某甲公司提出的存在的16项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复,结合罗勇的陈述及在案
的其他证据,对某甲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围
绕上诉人某甲公司及上诉人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一审认定的工期顺延期限是否错误的问题。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招标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消防工程内容。工程总工期为365日历天,开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竣工日期
2022年8月15日,消防合格证移交日期2022年10月30日,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或变更施工图,
某甲公司认可的工期顺延情况,交叉作业期间因关键线路上的工序需暂停作业而影响总工期的情况等。
2021年8月1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函》,要求某乙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进场。
某 乙 公司按要求进场后,在施工期间,2021年11月30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延期申请 表 》 , 申请顺延2021年11月份30个工作日,12月份31个工作日及2022年1月份30个工作日,该申请表上 建 设 单位 处意见为“根据土建工程的进度适时顺延”,并由“罗永彪”签字。根据某甲公司向某乙公 司 开 具的 《工作联系函》,罗永彪系某甲公司春天花园工程项目部的工程分管领导,应视为某甲公司 同 意 某乙 公司提出的工期顺延91天的申请。某甲公司认为申请表中监理未出具意见,某甲公司未盖章 , 91 天的 顺延工期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述申请延期91天加上某甲公司无异议的停工整改 顺 延 61天、 疫情影响顺延91天,共计顺延时间为243天。故一审认定工期顺延期限正确,本院予以确
认, 某 甲公司 认为一审认定工期顺延期限错误,某乙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延期违 约金 95 万 元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认为一审关于实际工期超过约定工期247
天认 定 错误 的辩解 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规
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
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
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
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
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案涉消防工程经本院现场查看,确实存在小部
分与设计图纸不完全相符的地方,但经本院通知,某甲公司委派的案涉消防工程施工现场代表罗勇到
庭对某甲公司提出的与设计不符的16项内容的施工情况结合设计图纸、消防规范要求及现场施工情况
进行了逐一回复,根据罗勇的陈述,案涉消防工程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与设计图
纸不符的部分因属于小的施工优化,故未办理设计变更,而是某乙公司提出并经其同意后进行施工,
案涉消防工程已经检测合格,不存在某甲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结合本院到蒙自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查询了解的情况:案涉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材料中,不管是监理单位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
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第三方检
测机构作出的《建筑消防检测评价报告》,还是上诉人某甲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第三方检测
机构等组成验收组现场验收后共同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报告》,均确认案涉消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施工符合相关设计文件及
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再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
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一次性合格;某乙公司须确保本工程
一次性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
报检报验、包消防系统检测、包消防验收通过、包取得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包工程
归档;某乙公司设备材料到工地前,需提前24小时通知某甲公司、建立,经某甲公司及监理进行开箱
检查,并核对样品后方可进场等;以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约定的经双方协商约定,在原合同总价1850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400000元费用,合计包干合 同总价为18900000元,在某乙公司保证本工程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本合同总价结算
时不做增减调整等约定,本院认为,在案涉消防工程某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部分变更系经过某 甲 公司委派的现场施工代表同意,进场材料系经过某甲公司确认,以及双方约定的在案涉工程经政府 消 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合同总价1890万元结算时不做增减调整的约定和案涉消防工程已经
实 际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实际,应视为某乙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案涉消防工程的施工内容
, 且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故本院对某甲公司提出的验收合格不等于质量合格,案涉消防工程存在
质 量问题,要求某乙公司进行整改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在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未予确认
的 情况下,对某甲公司要求由某乙公司对未按图纸施工部分予以维修处理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某 甲公司认为一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某乙公司主张向某甲公司交付消防工程使用手册及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的时间应为质保
期届满时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春天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24项、第25项约定:某乙公司
负责向某甲公司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消防验
收合格后,某乙公司需主动向某甲公司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
消防工程施工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
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物业
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
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
资料。”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消防工程使用手册及消防火灾报警控
制器密码的移交时间,但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某甲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具备交房条
件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时,就应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工程相关的资料,而消防
工程使用手册及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系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所必须的,故某乙
公司应及时向某甲公司移交,以便某甲公司及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某乙公司上诉认为 消防工程使用手册以及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密码应待质保期届满,某甲公司向其支付完毕质量保证金
- 5万元移交才符合交易惯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 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0元,由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80元,由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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