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4_邝某夫妇与张某电动车入户充电火灾案
8 邝某夫妇与张某电动车入户充电火灾案
法院:凤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张某(房东);被告邝某夫妇(租客)
裁判结果摘要:邝某夫妇违规入户充电起火,担70%赔14494.9元,房东违规装充电设施担30%来源:http://xxz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0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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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环保节能,还能在拥堵之中轻松穿梭,电动车无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电动车在停放和充电时,一定要遵守规范,否则极易引发火灾。
下面来看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电动车违规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方便电动车充电,邝某夫妇二人与房东张某商议,由邝某夫妇出资,房东张某提供材料,在二楼过道处安装电表及充电口。 2023年1月16日,该房屋二楼过道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墙壁及其他物品受损。凤凰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邝某两轮电动车充电所引起。 因双方房屋损毁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房东张某诉至凤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邝某夫妇赔偿房东张某损失暂计15,200元。 邝某夫妇辩称,他们只是租户,如果房东张某不允许在二楼充电,他们就不会把电动车放在二楼充电。而且电表是房东张某安装的,是房东张某埋下了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火灾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火灾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邝某夫妇作为案涉电动车的车主,其负有对其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不对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此对于因其电动车在充电时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邝某夫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严禁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房东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违反上述规定允许租户在建筑物的共用走道停放电动车并为其安装充电设施,造成安全隐患,与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亦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火灾的具体情形、各
方的过错表现及损害后果,酌定邝某夫妇对本次火灾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房东张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认定。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的委托,对房东张某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认定此次火灾造成房东张某的总损失为20,707元,根据邝某夫妇在此次火灾责任比例的分担,邝某夫妇共应赔偿房东张某14,494.9元。对于房东张某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邝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电动车入户充电、人车同屋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因电动车上楼入户引发的安全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避免悲剧重演,社会各方都应尽到各自的责任。 作为电动车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确保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在日常使用中,要规范充电及停放,切勿私接弱电箱、违规改装电动车,即使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车主,也应对自己的车辆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 作为物业公司或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动车违规停放、入户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或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公安部《关
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