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电焊焊渣引发火灾失火案
title: 323_谭某某电焊焊渣引发火灾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谭某某电焊焊渣引发火灾失火案
- 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08-0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谭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谭某某在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引燃地面海绵等可燃物,致7栋建筑过火、直接损失约222.5万元,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来源:https://gxt.nx.gov.cn/xwzx/ztzl/aqsch/yhbg/202409/t20240913_4657232.html
正文
发布日期:2024-09-13 10:11:36 日前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对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 “8·2”火灾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让我们通过监控画面 了解火灾发生经过 ↓↓↓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日16时23分许,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羊子岭社区2组的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周边门市、厂房等7栋居民自建房不同程度过火,直接经济损失约222.4971万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火灾原因系谭某某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溅落至地面堆放的海绵等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焊接作业时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 防范火灾发生 防范动火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要做到“十不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