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_354_马某某失火案.md
title: 354_马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马某某失火案
- 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马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过火面积87.8926公顷,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顷、宜林地13.7495公顷,自首、部分补植复绿)
-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9%A9%AC%E6%9F%90%E6%9F%90%E5%A4%B1%E7%81%AB%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正文
馬某某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黔0423刑初116號 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女,出生於貴州省安順市,文盲,務農,戶籍地及住所地均為貴州省安順市,因犯失火罪,於2023年3月31日被某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3年4月13日經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被某某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雷啟才,貴州振黔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鎮寧檢刑訴〔202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失火罪,於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廖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雷啟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月12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到自家位於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某某窩」山坡的地里背柴,返回家的途中路過地坎邊被一窩草絆倒,為方便行走,遂拿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草點燃,引發山林火災。被告人馬某某遂回村裡面喊人來撲火,直至撲滅。經鑑定,被告人馬某某失火造成的過火面積共計87.8926公頃,其中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頃,宜林地13.7495公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過說明、某某縣某某村某某組火災勘察報告、馬某某網上查詢比對結果、案件移送書及清單;證人周某某、盧某甲、饒某、盧某乙、盧某丙、羅某甲、羅某乙的證言;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野外用火規定,失火引發山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達70餘公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並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 被告人馬某某辯稱,自願認罪認罰,但自己身體不好,每天都要吃藥,請求從寬處理。 辯護人雷啟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被告人馬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部分補植復綠,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系初犯,可從輕處罰。公訴人建議量刑二年零八個月過重,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12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到自家位於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某某窩」山坡的地里背柴,回家途中路過地坎邊被一窩草絆倒,為方便行走,遂拿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草點燃,引發山林火災。被告人馬某某遂回村裡面喊人撲火,直至撲滅。經鑑定,被告人馬某某失火造成的過火面積共計87.8926公頃,其中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頃,宜林地13.7495公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馬某某系公安機關電話聯繫,讓其在家中等待辦案人員前往調查,系自首。 2.網上查詢對比結果,證實未發現馬某某有違法犯罪記錄。 3.人員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馬某某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4.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23年3月27日某某縣林業局將此案移送至某某縣公安局,某某縣公安局於2023年3月27日受理該案,並於2023年3月30日立案偵查。 5.勘察報告,證實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過火面積為87.8926公頃(宜林地13.7495公頃,特殊灌木林地為74.1430公頃)。 6.某某縣林業局關於對某某縣馬某某失火案調查報告,證實經某某縣林業局經調查,馬某某失火案過火面積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應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某某縣公安局辦理。 7.證明,證實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於2023年4月26日日出具證明,稱該案火災發生時火災範圍內及附近未發生過其他森林火災,過火範圍均為本案火災所引起。同時證實,該案過火範圍所涉及的土地為村集體所有。 8.圖片,證實羅某甲(馬某某兒子)提交的關於購買補植復綠樹苗的支付憑證,及補植復綠的照片。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當天的下午,本寨子的馬某某到我家中喊我到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梗墊(小地名)幫忙撲火。馬某某告訴我,是自己將擋路的一窩草點燃後引發的火災。火災一直持續到次日早上才撲滅。火災燒毀的是荒坡上的雜草和雜灌木。馬某某一直參與撲火,直到撲滅才回家。 2.證人盧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當天下午,本寨子的馬某某從我見門口路過時,稱自己將擋路的一窩草點燃後引發了火災,讓我到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梗墊(小地名)幫忙撲火。火災一直持續到次日早上才撲滅。火災燒毀的是荒坡上的雜草和雜灌木。馬某某一直參與撲火,直到撲滅才回家。 3.證人饒某的證言,證實我是某某鎮某某村駐村工作組長。2023年1月12日下午,我和副支書盧某乙在某某組開展工作。當天16時左右,盧某乙接到盧某丙的電話稱某某寨子後面的山上發生火災,於是我和某家學立即趕往火災現場。我在現場看到馬某某一家某正在參與撲火,其了解得知是馬某某在地邊燒雜草引發的火災,之後我便通知護林員和村委幹部到現場參與撲火。火災燒毀了某某寨後面到某某寨後面山上的灌木和雜草,火災持續到次日16時許才撲滅。 4.證人盧某乙的證言,證實2023年1月12日下午3時許,我姨媽馬某某到我家中說她在某某寨後面的山上燒雜草引發了火災,讓我去幫忙撲火。我到現場看到火勢很大,遂打電話給盧某丙安排人員幫忙撲火。火災燒毀了某某寨後面到某某寨後面山上的灌木和雜草,大概燒了一天的時間。 5.證人盧某丙的證言,證實我是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支部副書記,2023年1月12日15時許,我和村委工作組長饒某在某某村木皮組開展工作時,接到我堂兄弟盧某乙的電話稱寨子後面的某地(小地名)發生火災了,於是我和饒某立即趕往現場,看見數十名村民正在撲火。我和饒某也參與撲火。我了解到是馬某某燒地里絆腳的雜草時引發的火災,發生火災後馬某某撲不滅,遂跑到寨子內叫人幫忙撲火。火災燒毀的大多屬於林地,從馬某某家耕地內一直燒到後面山上「某某腳」(小地名)處。 6.證人羅某甲(馬某某女兒)的證言,證實2023年1月12日15時許,母親馬某某到我家中告訴我,自己因燒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梗墊(小地名)地里絆腳的雜草引發了火災,讓我一同去撲火,於是我喊上其三娘周某某、鄰居盧某甲一同前去撲火。火災燒毀的屬於林地,火災從政和家耕地內一直燒到後面山頂的位置。 7.證人羅某乙(系馬某某的兒子)的證言,證實馬某某為了得到從輕處理,組織其家人在火災過火範圍進行了兩次補植復綠,共計栽種了5500棵樹子。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23年1月中旬的一天,我到關嶺縣××鎮××村××組後面的山坡背柴時,為了好走路,遂將其地坎處的一窩雜草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氣體打火機點燃,但因當天風大,引起了火災。我一人不能撲滅,便回到家中喊女兒羅某甲、三娘周某敏、鄰居盧某甲、盧某乙等人幫忙滅火。我參與將火撲滅後才回家。火災發生後,我和其家人補植復綠了5500棵樹苗。 四、辨認、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馬某某辨認出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梗墊(小地名)就是其引發火災的起火點以及過火範圍。 2.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現場位於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某某窩」山坡,在馬某某家耕地內南側地埂中段見過火痕跡,該過火痕跡為起火點位置,馬某某家耕地北側「某某窩」山坡上見大範圍的過火痕跡。 綜合以上證據,被告人馬某某失火造成火災的犯罪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過說明、馬某某網上查詢比對結果、某某縣某某村某某組火災勘察報告、案件調查報告、證明、圖片、補植復綠情況說明、案件移送書及清單、證人周某某、盧某甲、饒某、盧某乙、盧某丙、羅某甲、羅某乙的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辨認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以上證據均為依法取得,並經法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形成完備的證據體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野外用火規定,失火引起山林火災,過火共計87.8926公頃(其中特殊灌木林74.1430公頃,宜林地13.7495公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馬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部分補植復綠,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系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