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李某某失火案(元谋)
下一篇:卢某某失火案(长顺) ›

卢某某失火案(江川)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0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43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年份/2024

title: 368_卢某某失火案(江川)

updated: 2026-08-04

卢某某失火案(江川)

正文

2023年4月11日14时30分许,家住玉溪市江川区九溪镇马家庄村委会河口村的卢某某(女,71岁)在自家田地内焚烧豌豆杆,在豌豆杆尚未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现场飞火将附近田埂上的干草等可燃物点燃,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造成江川和红塔区大量林木被烧毁。2023年12月6日,卢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故意纵火烧毁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368_卢某某失火案(江川) (2).md
‹ 上一篇:李某某失火案(元谋)
下一篇:卢某某失火案(长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