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诉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财产损害赔偿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河南年份/2023
title: 485_郑州诉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财产损害赔偿
updated: 2026-08-04
郑州诉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财产损害赔偿
- 法院: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2022)琼9005民初880号
- 当事人:郑州、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
- 裁判结果摘要:电动车店火灾致郑州损失,判张明及经营者共同赔偿火灾损失547208.47元及租金33000元。
- 来源:https://wcfy.h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8346411.shtml
正文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诉被告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2)琼9005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明与被告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的经营者张文滨以其家庭财产共同赔偿原告郑州火灾损失 547,208.47 元;二、由被告张明与被告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的经营者张文滨以其家庭财产共同向原告郑州支付因火灾致租赁房屋毁损期间的租金 33,000 元(半年租金)。案件受理费 9,602.08 元,保全费 2,020 元,均由被告张明与被告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的经营者张文滨共同负担,原告郑州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 9620.08 元本院予以退还。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05民初880号民判决书,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485_郑州诉文昌清澜金狮电动车店、张明财产损害赔偿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