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_昆明骏宇仓储8.12火灾财产损失案(贺金东公告)
8 昆明骏宇仓储8.12火灾财产损失案(贺金东公告)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2023)云01民终1049号
当事人:刘高军、贺金东、唐中林、昆明骏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羊甫社区居委会
裁判结果摘要:8.12火灾刘高军损失195930元,贺金东60%、唐中林20%、仓储公司10%、居委会5%。
来源:http://yn.km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212562.shtml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049号 贺金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刘高军诉被上诉人昆明骏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金东,唐中林,唐金银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7836号民事判决; 二、刘高军在该次8.
12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195930元,由贺金东承担60%即117558元,由唐中林承担20%即39186元,由昆明骏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0%即19593元,由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5%即9796.50元; 三、由贺金东、唐中林、昆明骏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刘高军;
四、驳回刘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0元,由刘高军承担2018元、昆明骏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4126元、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2018元、唐中林承担2018元。二审刘高军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16元,由刘高军承担1841元、昆明骏宇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2893元、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1841元、唐中林承担1841元,剩余费用1764元退还刘高军。二审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80元,由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50元,剩余费用20130元,退还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羊甫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