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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_艾某某与某网吧、李某某健康权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36

8 艾某某与某网吧、李某某健康权纠纷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艾某某;某网吧;李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一楼饭馆火灾浓烟蔓延网吧,消费者跳窗避险脚伤,饭馆老板承担全部赔偿来源:http://cqybf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90466.shtml

“法者,治之端也”。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守护者,也应当是法律的传播者、倡导者。“法官说法”栏目将以真实、生动的案例,向您展示法官的思考判断、经验逻辑、价值取舍。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引导大家更加理性地思考、看待问题,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如果您有一些思考、建议或想了解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我们将认真阅读并合理吸纳列入后期推送计划! ——编者按 消费者在网吧上网遭遇火灾,紧急情况下选择跳窗避险,导致受伤,该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艾某某正在位于2楼的某网吧上网,突然,位于1楼楼梯间处的饭馆发生火灾,火势以及产生的浓烟迅速向2楼网吧蔓延,导致2楼网吧外部能见度极低,网吧消防通道被完全遮挡。

突发情况下,艾某某从网吧2楼窗户翻出并跳至1楼地面,落地时脚部受伤。

事后,艾某某将该网吧及饭馆老板李某某诉至渝北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某系未曾接受专业消防救援训练的普通公民,在遭遇突发火灾时,出于求生本能,从2楼窗户跳楼逃生,其行为系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被告某网吧提供上网服务,属于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在1楼饭馆发生火灾后,网吧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疏散,并在一楼搭建长楼梯组织消费者从窗户外搭建的楼梯逃生,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作为饭馆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谨慎管理饭馆安全经营义务而引发火灾,饭馆失火与艾某某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由李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艾某某上网时遭遇突发大火,在唯一的逃生通道被浓雾遮蔽的情况下,其选择从2楼窗户跳下导致脚部受伤,是艾某某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逃生本能反应。 若不采取该行为,则可能造成损害生命安全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故艾某某行为系紧急避险,具有正当性,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性,应依据客观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基础予以衡量。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在与其他权利权衡时,都应以生命法益为较高者。 自然人在公共场所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合理分析形势,进而采取避险行为。但在紧急避险状态下做出的判断,不能从事后超出常人的角度来判断当时的行为是否恰当。 当自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紧迫威胁时,如果所采取的避险措施符合社会相当性,即符合普通理性人在面临相同险情时的预期,则可以认为当事人所采取的避险措施没有过当或超过必要限度,无需自担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图源网络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711_艾某某与某网吧、李某某健康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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