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成都李某某商铺油锅失火案
下一篇:漯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乙物流有限 ›

645_刘××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10.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09

8 刘××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号:(2024)陕0925民初70号

当事人:刘××;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房屋起火致原告父亲死亡,物业未尽管理义务担责赔偿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8%98%C3%97%C3%97%E4%B8%8E%E5%AE%89%E5%BA%B7%C3%97%C3%97%E7%89%A9%E4%B8%9A%E7%AE%A1%E7%90%86%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4%BE%B5%E6%9D%83%E8%B4%A3%E4%BB%BB%E7%BA%A0%E7%BA%B7%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刘××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925民初70号

原告:刘××,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9×××X70Q1KA3L。

法定代表人:向××,系公司经理。

原告刘××诉被告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7648.25元(死亡赔偿金894260元、 丧葬费49421.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费用5000元、财产损失156615元)2、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日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 房预售合同》,在该公司处购买位于岚皋县××镇××路××小区(一期)3号楼2单元××室住房一

套,该房屋原物业公司为岚皋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将该小区物业服务交由被告安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2023年6月12日20时41分许,该处房屋客厅起火导致在房屋休息的原告父亲刘

X1死亡,并造成房屋财产受损。2023年7月11日,岚皋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岚消火认字(2023)第0001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023年6月12日20时56分许,安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岚皋县城

关镇龙安佳苑3号楼2单元××室着火,火灾烧毁岚皋县城关镇龙安佳苑3号楼2单元××室客厅沙发、

茶几、电视家具家电等物品,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6615元,起火原因 为遗留火种蔓延成灾。事故发生后,由于消防通道被被告用地锁锁住,导致消防救援车辆被堵塞在小

区门口,消防人员无法及时参与救援,且由于被告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对其工作人员培训管理不

到位,导致发现火灾较晚,被告工作人员也未能采取有效灭火措施,被告的行为延迟了火灾的扑救,

致使火情未能有效控制,最终造成人员死亡、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物

业公司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公司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火灾损失的扩大,应当对本

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

被告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家中起火的原因系客厅遗留火种,属于原告的责任所致。火灾

发生后,被告公司进行了处置,关于消防通道地锁未及时打开的问题,消防救援大队出动了两辆消防

车,其中第一辆消防车未受到任何障碍及时通过,第二辆消防车延误属实,但对消防救援没有任何影

响。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尽到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 证复印件;2.商品房预售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九台村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土葬

证 明;3.火灾事故认定书;4.火灾现场视频。被告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 原 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

被告公司为证实自己主张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视频资料一组。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视频资料能够反映事发现场细节,也能进一步认证物业公司缺乏组织引导疏散等相关消防能力,保

安通过电梯疏散群众,同时被告公司未及时疏通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未能及时进入火灾现场救援。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向岚皋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取向××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案行政

卷宗。原、被告双方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在卷佐证。对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作为有

效证据使用。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3月1日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 品房预售合同》,在该公司处购买位于岚皋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一 套并入住,被告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6月12日晚,原告父亲独自 一人在家,室内起火,火势蔓延导致原告父亲死亡及室内财产损失。当天被告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员为熊××、张××,张××系带班领导,火灾发生时张××外出,熊××一人值班,熊××在值班

室门口听小区居民说3号楼发生火灾,熊××将火灾情况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及带班领导电话 汇报后,一直在消防控制室等待公司领导。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于2023年6月12日20时59分通过

电话得知龙安佳苑小区发生火灾,随后其赶往小区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确定火灾现场及疏散

群众。2023年6月12日20时56分12秒,岚皋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组织两辆消防车前往

龙安佳苑小区事故现场,因小区消防通道上有地桩,导致第二辆消防车未能及时通过,在小区物业公

司工作人员使用工具将地桩撬开后,第二辆消防车进入事故现场,当日21时13分消防人员沿楼梯铺设

水带至原告家电梯室前进行灭火,当日21时59分现场明火被扑灭。2023年7月1日,岚皋县消防救援大队 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20时41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岚皋县××小区××号楼 ××单元××室客厅;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蔓延成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6615元。

另查明,火灾当日原告公司安排无消防职业资质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且值班人员得知火灾发生

后,仅向公司领导进行电话汇报等待公司领导到来,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

再查明,原告无同胞兄弟姐妹,其母亲已去世。

本院认为,案涉起火房屋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蔓延所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缺乏安全常

识,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合适的避险措施逃离火场,或退缩至相对安全的空间等待救援,导致1人不幸 身亡及室内财产受损的严重事故。火灾消防安全是物管公司重要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责。2023年6月12日 ,原告家中发生火灾,由于物业公司所聘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相应的消防职业资质,且火灾发

生后,消防控制柜未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得知3号楼发生火灾后仅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带 班领导进行电话汇报,未按照规定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在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后,因消

防通道安装路桩导致其中一辆消防车延迟进入火灾现场,延误了灭火时间,影响了救援效果。被告公

司对本次火灾蔓延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原告在本次火灾中的财产

损失为156615元,原告父亲刘X1死亡其死亡赔偿金为894260元、丧葬费49421.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上述损失合计1150296.5元。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345088.95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室内财产损失、精神抚 慰金、刘X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45088.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74元,原告承担1870元,被告承担2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 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645_刘××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md
‹ 上一篇:成都李某某商铺油锅失火案
下一篇:漯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乙物流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