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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_李某与司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4.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1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47

8 李某与司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司某;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楼梯间外来火源火灾致李某跳窗受伤,司某60%物业补充20%来源:http://qqhert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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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获赞誉,锦旗飘扬显公正 作者:刘禹行 发布时间:2024-06-24 16:47:37 近日,在泰来法院一楼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内,一位当事人脸上洋溢着感激的笑容,手中握着一面鲜红的锦旗,激动地走到办案法官面前,对法官公正办案表示深深感谢。 这位送锦旗的当事人系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起李某诉司某与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系案件被告。 原告李 某与

被告司 某均 为泰来县 某 小区 同栋楼内 业主 , 被告 某 物业公司负责 该 小区 的 物业管理工作。

2023年2月7日, 该 单元 一层楼梯间因外来火源引燃司 某 搭建的储藏室内放置的可燃物 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 家住六楼的 原告被邻居敲门叫醒, 在 其丈夫拨打火警 救援电话 后抱着

8个月大的女儿 , 拉着侄女 用湿毛巾捂着口鼻一同 跑向楼下 。当时楼道内 由于 烟很大

无法看清道路 , 加之 楼梯扶手 温度过高

,原告丈夫打开二楼与三楼中间缓台处的窗户后抱女儿从窗户跳出,原告随后携侄女从窗户跳出, 导致原告夫妇等四人受伤 , 随后 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 原告被

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膝部 损 伤 ,

经鉴定后诉至法院,要求司某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楼下火情不明情况下,且家住六楼,与一楼起火点相隔距离较大,本可有其他的避险方式且不危害自身安全,但李某等人选择从缓台跳下的避险行为且造成损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司某的赔偿责任。司某私自搭建储藏室,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因此对火灾发

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由司 某 承担 原告 损失的 60% 。被告物业公司虽

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够,结合权责相匹配原则,由该物业公司在李某全部损失的

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起案件办案法官始终保持公正、耐心的态度,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锦旗上的

“秉公执法、高效为民,克己奉公、两袖清风”更是凝聚了群众对法官工作的信任与期待。 〖关闭窗口 〗 您是第 40248623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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