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徐某与普某某等未成年人烤火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title: 1291_杨某、徐某与普某某等未成年人烤火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杨某、徐某与普某某等未成年人烤火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10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杨某、徐某诉普某某、白某某等8未成年人监护人
-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烤火余火复燃,监护人按责赔财产损失
- 来源:http://yn.hhz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8812.shtml
正文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了这样两起涉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9日凌晨,石屏县异龙镇某处房屋发生火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周边群众努力下最终将火扑灭。但火灾造成某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王某、徐某、杨某的土木结构住宅及家具用品等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88938.44元。 经石屏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造成火灾原因,为普某某和白某某等8名未成年人在屋内烤火,离开时未认真检查火盆内木炭余火是否熄灭,木炭余火复燃而引发火灾。2024年6月,杨某、徐某分别将普某某和白某某等8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8名未成年人均系无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8人烤火取暖引发的火灾造成杨某、徐某的财产损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由8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各监护人按照责任比例,分别赔偿杨某、徐某的财产损失。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受制于其自身年龄和智力水平,认知能力和风险意识相对不足,有时会因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由此引起法律纠纷。这就需要监护人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约束管教,避免发生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如若发生了相关侵权行为,侵权方的家长也要主动承担起赔偿责任,用实际行动教导未成年人勇于担责。 切记:管好“熊孩子”,就是守住了“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