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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_寿县彩钢瓦厂房租赁火灾调解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23

8 寿县彩钢瓦厂房租赁火灾调解案

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正阳法庭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孙某(房东)、刘某(承租人)

裁判结果摘要:承租彩钢瓦厂房起火,调解承租人分期赔房屋损失3万余元。

来源:http://shoux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25769.shtml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正阳法庭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将本人所有的面积为三百平方米的彩钢瓦小厂房租给刘某用来生产加工扫把。2023年3月,外出办事的刘某经邻居通知,其所承租的厂房发生火灾,后经清点,厂房因火灾全部烧毁。出租人孙某因出租房赔偿问题与承租人刘某发生纠纷,经孙某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因火灾造成的出租房价值损失为四万余元。

刘某因多种原因不愿全额赔付,孙某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孙某与刘某就厂房出租达成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刘某应当按照房屋用途妥善管理、使用好房屋。现刘某所承租的房屋发生火灾,刘某虽辩称火灾发生并非其本人所为,但该承租房一直在其管理、使用下,刘某违反了作为承租人应当管理、使用好承租房屋的义务,依照双方约定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刘某所承担的损失赔偿,是否最终由其本人承担,待查明火灾原因后,若有火灾责任人,刘某可向其追偿其本人所承担的损失。 因双方对房屋损失的价值无异议,经法官多次调解,出租人孙某考虑到承租人刘某的经济困难,放弃了要求刘某按照房屋的损失价值赔偿的诉求,同意刘某分期赔偿房屋损失三万余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826_寿县彩钢瓦厂房租赁火灾调解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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