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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_丁某诉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验收行政处罚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行政诉讼 年份:2023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2: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8:17

8 丁某诉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验收行政处罚案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0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2024)湘0703行初308号

当事人:丁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原告经营的餐饮场所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城管部门处罚,诉请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围绕处罚职权与程序合法性作出裁判。

来源:http://cddc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0713.shtml

一、案情简介 丁某系湖南渔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 1年9月10日,渔某餐饮公司对某鲜餐厅进行二次装修,于同年12月10日完工,总建筑面积约为13 55平方米,工程预算总造价为459680元。某鲜餐厅已经投入使用。2023年6月13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渔某餐饮公司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移送至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进行处理。市城管局于2023年7月21日予以立案审批,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并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渔某餐饮公司建设的某鲜餐厅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不同的情节适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决定对渔某餐饮公司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18387.20元;对渔某餐饮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919.36元。 二、审理情况 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渔某餐饮公司实施的是对某鲜餐厅进行二次装修这一个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并且均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市城管局可按照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评价,然后再结合评价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但是市城管局就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予以罚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鼎城区人民法院于025年1月17日作出(2024)湘0703行初30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市城管局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常城管罚决字〔2023〕第0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市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民”,一手托着“官”。鼎城法院在审理本案

时,秉持着既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和权威,更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本利益,做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直接纠正了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不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相对人因同一行为承受超出合理范围的惩罚,切实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通过加大对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切实纠正一事二罚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推动行政机关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提升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产生,为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行政诉讼/2023_1595_丁某诉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验收行政处罚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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