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某足浴养生馆诉消防许可处罚强制执行案
title: 2293_克拉玛依某足浴养生馆诉消防许可处罚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克拉玛依某足浴养生馆诉消防许可处罚强制执行案
- 法院: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 文书号:(2024)新行审字号
- 当事人:某足浴馆(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足浴馆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被罚,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76651456887947817
正文
某足浴养生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4日,克拉玛依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足浴养生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张某某作为该足浴养生馆的经营者应负法律责任。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足浴养生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按期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共计加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大队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申请前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大队将《催告书》刊登在《克拉玛依日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针对克拉玛依某足浴养生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给予该足浴养生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法律条款的核心要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前置性许可审查,从源头筑牢消防安全防线,保障公共安全秩序。 二、执法程序的完整闭环。本案中,该足浴养生馆作为典型的公众聚集场所,本应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经营,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且采取“失联”等消极手段企图逃避责任,体现了对法律权威与公共安全的漠视。面对上述情况,消防救援机构首先依法启动催告程序,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催告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确保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在催告无效后,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构建起“教育引导—程序保障—强制落实”的完整链条。 三、执法行为的社会意义。从法律实施效果来看,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双重社会价值: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国家强制力的运用,既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与惩戒,更形成了直接的法律震慑,促使其正视自身法定义务,约束其后续行为更加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个案的依法处理构成了生动的法治教育样本,以具体案例警示社会公众知法、守法、敬法,强化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敬畏意识与责任自觉。这种示范效应不仅加速了消防安全治理氛围的培育,更推动法治精神深度融入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成为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性保障。 来源:中国消防 编辑:邵婷 审校:殷月明 审核:刘春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