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6_九江市王某诉消防大队未核查举报复议案
8 九江市王某诉消防大队未核查举报复议案
法院: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行政复议
文书号:九消复字〔2023〕001号
当事人:王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因举报未按时核查申请复议,支队审查认定已履职并告知。
来源:http://jx.119.gov.cn/news-show-23505.html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消复字〔2023〕001号 申请人:王X,X,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九江市XXXXXXXXX大队,住所: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XXXXXXX,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查投诉举报内容的不作为行为,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A12615851136)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核查举报投诉内容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21日在被投诉举报人“濂溪区XXXX馆”进行消费,发现该场所存在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经消防验收、未将消防备案进行公示等违法行为,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到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27621972942邮寄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签收。直至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未联系其回复核查情况。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属于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其向被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副本
及邮件快递信息;2.其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件中投诉事项的检查情况。2023年11月27日 12时02分,其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濂溪区XXXX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信函后,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11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的规定,前往濂溪区XXXX馆进行实地核查并进行拍照摄像,发现举报投诉中的问题不属实,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901号)。依据《江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第十三条,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核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匿名举报的可不反馈),并向举报投诉的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核查处理情况。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6日10时02分与申请人(手机号码19XXXXX X7225)电话联系,将核查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2023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将
核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已收到该回复函。 综上,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和《江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1份;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濂消〔2023〕第901号)复印件1份;3.其于2023年12月16日10时02分电话告知申请人(19
XXXXXX7225)举报投诉事项检查情况通话录音1份;4.九江市濂溪区XXXX大队向申请人寄送的举报投诉回复函及相关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濂溪区XXXX馆”进行消费,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276 21972942邮寄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12时02分签收。2023年11月28日11时11分,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属实,并作出编号〔2023〕第90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于2023年12月16日10时02分与申请人19XXXXXX7 225手机号码电话联系,将核查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2023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
式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已收到该回复函。 本机关认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江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核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十四条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时,可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网络、公告答复等形式。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意见时,应予以出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濂溪区XXXX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
定,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并依据《江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第十三条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举报投诉人)进行反馈回复:1.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核查举报投诉内容行为违法的部分,因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前往濂溪区XXXX馆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结果为申请人所举报投诉事项不属实,并于2023年12月16日1 0时02分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人(19XXXXXX7225)已依法对其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2023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已收到该回复函,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核查举报投诉内容,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2.对申请人提出的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依职权进行了核查,并通过电话联系和书面回复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通过电话告知和书面回复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已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