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王某_复议维持焚烧杂草过失火灾处罚案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3
title: 2464_迁安市王某_复议维持焚烧杂草过失火灾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迁安市王某_复议维持焚烧杂草过失火灾处罚案
- 法院:迁安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3-06-02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
- 当事人:王*、刘**
- 裁判结果摘要:王*露天焚烧杂草失控致火灾,依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被拘15日并罚款500元,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
- 来源:http://www.qianan.gov.cn/content/106765.html
正文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第三人:王*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9日14时许,在建昌营镇**村南,王*在自家地里露天焚烧杂草时,因火势失控造成火灾,导致过火面积内房屋、轮胎、电动车、树木不同程度损坏。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3月29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于4月4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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