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物业诉方山消防大队停用设施处罚案
title: 2290_山西某物业诉方山消防大队停用设施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山西某物业诉方山消防大队停用设施处罚案
- 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 文书号:(2023)晋行终字号
- 当事人:某物业公司(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物业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被罚,一、二审均维持处罚决定。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43555426688729663/
正文
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以案普法”典型案例以及优秀消防普法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相继落下帷幕。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报送的2个执法案例分别获评应急管理部2024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和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1部普法作品获评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优秀消防普法作品。 应急管理部2024年度 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运城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9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运城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某超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超市停止营业,并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后经该公司主动申请,区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该公司在缴纳第一期罚款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也未继续缴纳罚款。经执法人员多次催缴,至分期缴纳截止日期该公司仅缴纳部分罚款。区消防救援大队书面催告无果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该公司企图通过注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逃避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作,及时申请变更执行对象为全体出资人,最终罚款得以全部执行。 【典型意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将产生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本案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多措并举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一是构建消防救援机构与人民法院协调联动机制,涉案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被处罚后拒不执行,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完成罚款追缴,进一步深化执法与司法协作;二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从监督检查到强制执行的每个环节均依法依规进行,既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维护执法公信力,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闭环管理;三是加强失信惩戒,针对当事人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处罚的行为,法院依法支持变更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不仅破解了“注销逃罚” 难题,更通过司法手段织密失信惩戒高压网,彰显了法律对诚信价值的维护。 国家消防救援局 “以案普法”典型案例 山西某物业管理公司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2023年8月23日,吕梁市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高层住宅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消防给水设施、防排烟设施处于停用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按程序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1、针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责令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按程序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该物业服务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结束后,经催告该企业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滞纳金5000元,共计10000元。因该公司无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针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物业法定职责不可推卸,合同约定并非“挡箭牌”。住宅小区,尤其是新建小区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常以开发商未完善消防设施、合同约定免责、物业费收入过低、缺乏相应经费等为由不配合整改,导致隐患长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暴露出物业公司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漠视,最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案警示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消防安全置于首位,主动履职尽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以案普法】消防救援机构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开展了以案普法的宣传活动,对辖区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进行警示教育,纠正物业从业人员的错误认知。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张贴宣传海报,进一步提升了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真正将消防安全管理融入日常物业服务工作中。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优秀消防普法作品 《求神问卜不如预防为主》 ,时长02:57 【核心主题】批判“迷信避险”的错误观念,传递“消防安全靠预防,而非求神问卜”的科学理念,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影片形式】《求神问卜不如预防为主》以讲迷信的客栈贾老板和店小二关于客栈消防安全工作的故事展开,以古装客栈为场景载体,采用线性叙事结构,通过“日常隐患提醒——危机爆发——神化转折——法律科普”的四幕式情节推进,融合写实表演与店小二化身“财神”的轻微奇幻元素,搭配鲜明的视觉对比,在短时间内强化戏剧冲突,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突出消防普法宣传的核心信息。 【叙事逻辑】短剧以客栈老板贾旺财的“迷信固执”为矛盾起点,通过店小二3次(灭火器过期、消火栓无水、报警器失灵)专业且忧心的安全提醒,展现贾老板对消防隐患的漠视——他始终坚信 “财神镇宅”能替代实际消防措施;随后以“火灾突发、逃生无门”的危机场景打破迷信幻想,借店小二化身“财神”的奇幻转折,复盘三次提醒的重要性,点破“神仙预警早已存在(即店小二的专业建议),只是被忽视”的关键;最终通过消防监督员依法处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剧情升华为法律科普与责任警示,结尾以“求神问卜,不如预防为主”的口号强化记忆点。 【宣传导向】既通过生活化的剧情让观众直观感受“忽视消防隐患”的严重后果,又明确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处罚条款,强调“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主动落实消防设施维护、隐患排查等预防措施,摒弃侥幸心理与封建迷信,树立科学的消防安全意识。 【普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下一步,省消防救援总队将认真总结“八五”普法工作经验,紧紧围绕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进一步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形式,注重普法实效,结合全省消防工作实际,持续、深入、全面推动全省消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法治环境。 原标题:《山西消防执法案例及普法作品获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