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备案信息公开复议案
title: 1580_平房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备案信息公开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平房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备案信息公开复议案
- 法院: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 裁判日期:2023-05-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哈平政复决〔2023〕20号
- 当事人:申请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结果摘要:撤销答复并责令重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职责已移交住建局,由其承担信息公开职责)
- 来源:https://www.hrbpf.gov.cn/pfq/c110094/202305/c01_777476.shtml
正文
哈平政复决〔2023〕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哈平政复决〔2023〕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彭,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小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彭因不服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编号2023年依申请公开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哈尔滨南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平房区南郡豪庭小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据申请人咨询得知该政府信息于2019年划归住建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且市住建局也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并非由本机关负责制作或保存,本机关无法予以提供”为由拒不公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哈尔滨南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平房区南郡豪庭小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仅具有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职责,是从2019年6月才从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故由消防救援机构行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因并非由被申请人负责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无法予以提供。综上,答复书的内容适当、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哈尔滨南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平房区南郡豪庭小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答复书,该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事项因并非由被申请人负责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无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工〔2019〕8号)中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哈尔滨南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平房区南郡豪庭小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信息,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至被申请人处,根据以上规定,应由职权划入机关即本案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编号2023年依申请公开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