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4_梅河口市某养老院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强制执行案
8 梅河口市某养老院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强制执行案
法院: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裁判日期:2023-03-2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梅河口市某养老院
裁判结果摘要:养老院缺安全出口、未设报警系统等,被罚2.8万元并挂牌督办,逾期未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https://www.sohu.com/a/935460144_121106991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28日,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梅河口市某养老院存在缺少安全出口、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楼梯未形成封闭楼梯间、老年人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A级(不燃)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对该养老院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但考虑到临时查封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养老院临时查封期间实施分流安置。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养老院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养老院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提请政府对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办案过程中,该养老院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询问、拒签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养老院未能如期缴纳罚款,大队依法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下发《行政裁定书》。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于该养老院一、二、三层均缺少安全出口的问题,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并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分流安置。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养老院逾期未缴罚款,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梅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该养老院缺少安全出口、缺少排烟设施、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楼梯未形成封闭楼梯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吉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经大队集体议案决定给予梅河口市某
养老院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该案例中养老院在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材料等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养老机构作为特殊的人员密集场所,本身就存在人员疏散逃生难度大等问题,此类场所若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消防救援机构用好用足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在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及时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同时,提请政府对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效形成执法闭环,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效率。 二、办案过程中,单位负责人拒不配合,未能如期缴纳罚款,反映出该单位相关责任人法治意识淡薄,只顾经营效益而不顾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运用国家强制力和信用措施维护了消防执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该案例不仅充分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更深刻阐释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有效教育引导社会单位遵守消防规定,提升法律意识,对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形成威慑,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