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美市多百货公司强制执行案
title: 3324_慈利美市多百货公司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慈利美市多百货公司强制执行案
- 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1-09
- 案件类型:执行
-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张慈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 当事人: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慈利美市多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36100元)
- 来源:https://www.efaw.cn/content/9277033
正文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魏咏柏)1月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被执行人慈利美市多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罚款36100元。据了解,这是张家界市首例因不履行行政处罚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案件。 前期,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被执行人慈利美市多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在处罚前,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结果,一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4月17日,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张慈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6100元。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该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3年4月17日,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23年10月31日,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送达张慈消催字[2023]第0001号《催告书》,催告该单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该单位未履行任何缴纳罚款义务。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遂于2024年1月3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单位强制执行缴纳罚款36100元。 慈利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慈利美市多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慈利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执行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