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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齐某诉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信息公开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9.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3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06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高层建筑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上海年份/2024

title: 1536_汤某、齐某诉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信息公开案

updated: 2026-08-04

汤某、齐某诉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信息公开案

正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null

(2024)沪7101行初14号

原告汤某,男。

原告齐某,男。

被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工作人员。

原告汤某、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消防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孙焕焕适用简

易程序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齐某,被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委

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齐某(以下简称两原告)诉称,上海市高层住宅小区系上海市公安局向政法 干警出售的自建房,1999年底竣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更好配合、加强小区消防安全

管理,需要了解小区在建时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范围的具体、完整情况。2023年

10月3日,两原告依据规定和相关证据,向被告申请公开“某街道xxx坊xx丘(某路高层

住宅综合工程、某路518弄)消防审核、验收原始的、全部、完整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

信息”。2023年11月1日,被告约两原告到消防总队,向两原告出示了一本多家消防工

程验收批复文件合订本的卷宗。该卷宗里的“批复文件”没有相关的消防工程设计、施

工、竣工图纸等附件,卷面不规范,卷宗、装订线明显是新装订的。两原告明确告知被

告消防审核、验收档案分为“审核卷、验收卷”,案卷必须包含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总

平面布置图等一系列图纸的,同时还必须保存电子文档备份。被告故意回避两原告申请

要求公开的是全部完整消防审核、验收档案信息的诉求,让两原告加“图纸备注”,拒

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两原告获取政府信息权益。两原告在小区物业公司处

获取了某路518弄消防通道方案图、总平面图副本,请被告盖章官方确认合法性,但遭

到拒绝。两原告不认可消防验收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要该档案中的资料,还是需

要被告公开验收合格的总平面图等图纸。请求撤销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

SXFXXXXXXXXX的告知书,责令被告履行职责完整公开两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

被告消防总队辩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

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收到两原告申请后,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也基于实

质解决争议的考虑,被告接待了两原告,与其进行当面沟通,告知通过其内部检索、到

上海市公安局档案处调阅,未找到消防审核档案,只找到消防验收档案,并将消防验收

档案原件整本交给两原告查阅,再次询问确认两原告要求公开信息的具体指向。两原告

称其要求公开的是“审验合格原图纸”,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消防信息公

开》上予以注明。对于两原告提出的其实质要求获取的还包括消防审核原始的、完整的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被告也通过电子档案系统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在纸质

档案中也未找到,对此已经在2023年11月1日的现场接待中对两原告予以了说明和告知

。为了充分保障两原告权益,被告还开具介绍信至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了进一步调阅

查询,也未找到两原告要求获取的上海市某路518弄公安大楼相关档案材料。被告已经

尽到了审慎审查、检索的义务。被告经延长办理期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向被告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街道xxx坊xx丘

(某路高层住宅综合工程、某路518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原始的、全部、完整

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信息”。被告于2023年10月9日收悉后,于同月26日作出告知书称

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并邮寄送达两原告。2023年11月1日,被告现场接待两原告,将

涉上海市某路518弄住宅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档案交两原告查阅,告知两原告经检索查

询未找到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档案,并请两原告明确其申请内容。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表上写下“审验合格原图纸”,并在其提交给被告的《申请消防信息公开》上写下

“申请目标:审验合格的原图纸”。被告对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系统进行检索,未查找

到两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

被告遂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被诉告知称,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023年

11月1日,被告邀请两原告至被告处就案件进行沟通,会上两原告确认申请的政府信息

公开指向为“某路518弄某路高层住宅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原始图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如下:两原告所申请的“某路518弄某路高层住宅项目消

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原始图纸”,经被告检索,被告未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将

被诉告知邮寄送达两原告。两原告收悉后不服,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两原告提交的告知书、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档案封面及侧

面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诉告知、另案中获取的系统截屏、消防通道方案图、

竣工总平面图、复函,被告提交的被诉告知及邮寄凭证、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监控视频及录音光盘(附制作说明、文字

记录)、档案材料、档案查询情况说明、电子档案检索截屏、介绍信及工作记录、来访

情况登记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针对两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和答复的职权。被告收到

两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检索、审查,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程

序合法。因两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经检索查找,现场接待两原告,告知消防审核

档案未找到,将其能够查询到的消防验收纸质档案交两原告查阅,向两原告确认其要求

公开信息具体指向,进而继续进行检索,均未查找到两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据此作出

被诉告知,并无不当。两原告提出,其要求获取的是消防审核、验收原始的、全部、完

整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信息,不仅限于“审验合格的原图纸”。对此被告已经就消防审

核及验收档案、图纸等均进行了检索查找,尽到了审慎审查、充分检索的义务。档案保

存不完整的合法性及责任追究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某、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焕焕

书记员戚玉婷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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