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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_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公益诉讼 年份:2024 大小:8.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3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20

8 丁某秀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丁某秀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林地经济损失46068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81%E6%9F%90%E7%A7%80%E5%A4%B1%E7%81%AB%E4%B8%8 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丁某秀失火一審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4)黔0221刑初146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女,2000年2月6日生,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現住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因涉嫌失火罪,於2023年3月29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3月11日被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4月18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人鄧蕾,貴州大局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彭華,貴州大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水檢刑訴〔202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於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4月28日對刑事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5月7日以水檢刑附民公訴〔2024〕2號刑事附帶

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於202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對民事部分進行了審理。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飛亞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丁某秀及其辯護人鄧蕾、彭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秀在地里燒雜草時引發山林火災,某某場鄉政府組織人員對火災進行撲救後,火災於2023年2月12日凌晨 2時許被撲滅。經貴州省某某設計有限公司對現場勘驗,過火林地面積為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立案件經過、取保候審材料、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被告人丁某秀供述及辯解、森林火災現場勘驗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秀因失火導致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秀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秀有期徒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丁某秀賠償因失火造成的過火林地案件經濟損失460688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事實與理由及提交的證據與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一致。 被告人丁某秀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的答辯意見為:家庭情況困難,我願意賠償但沒有賠償能力。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丁某秀系自首,主觀惡性小,家庭情況困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秀在地里燒雜草時引發山林火災,某某場鄉政府組織人員對火災進行撲救後,火災於2023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被撲滅。經貴州省某某設計有限公司對現場進行勘驗,過火林地面積為862.55畝,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60688元。 另查明,案發後,丁某秀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六盤水市水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29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間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受立案件登記表、決定書、取保候審材料、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被告人丁某秀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報告、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公告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秀過失引發山火,過火林地面積862.55畝,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丁某秀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於辯護人提出丁某秀系自首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相符,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對丁某秀適用緩刑的意見,結合被告人丁某秀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所居住的社區矯正機關也同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對象,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的失火行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秀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秀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暫存於六盤水市水城區公安局),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三、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因失火造成的林地經濟損失人民幣46 0688元;限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丁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在六盤水市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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