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
title: 1899_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
updated: 2026-08-04
肖某生产销售伪劣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案
-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被告人肖某、被告单位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肖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生产销售1000余具不达标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约9万元;单位被判罚金六万元,肖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 来源:http://js.sqsc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57569.shtml
正文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规范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近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笔者在现场了解到,被告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等,202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肖某作为该被告单位负责人,明知生产干粉灭火剂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在生产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比、检测,后将生产的1000余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人民币九万元。后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抽样检测,上述悬挂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景勇说。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肖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消防器材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本案被告单位明知所生产的灭火器系不合格产品,仍然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风险。”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樊浩说,通过此案提醒消费者,尤其是像商场、超市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相关经营者,在购买消防器材时一定要先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