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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2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15
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地域/浙江年份/2024

title: 2481_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

updated: 2026-08-04

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

正文

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区消防大队 点击率: 单位名称: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39号1幢332室,法定代表人:邰振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GK6F226。

经本大队查明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走道内喷淋头和烟感被广告灯箱遮挡包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日签收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20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至2024年11月30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2024年12月30日仍尚未厦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之规定,本大队于2024年12月17日下发了《催告书》 (拱消催字(2024)第000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2481_杭州中杭时代文化喷淋烟感遮挡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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