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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2060_扶绥县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4 大小:10.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31

8 扶绥县某经营部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案

法院: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

文书号:扶市监处罚〔2024〕186号

当事人:扶绥县某经营部

裁判结果摘要:假冒伪劣干粉灭火器,没收3具、违法所得105、罚款450元来源:http://www.fusui.gov.cn/xxgk/zdlyxxgk/xzzfxx/xzzfsp/xzcf/t19504620.shtml

当事人:扶绥县新百汇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MYWY13X 经营场所: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路178号 经营者:许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1日,我局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协同门户系统上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7月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K2 4-T00023),《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项目“灭火剂充装量kg”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4±0.08”,检测结果为“1#样本4.19,2#样本4.3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结论为“依据桂消〔2024〕216号文中《2024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灭火剂充装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表明,受检单位扶绥县新百汇商行销售的名称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及1个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即生产日期为“2024.04”、规格型号(样品图片示:MFZ/ABC4型)为“4±0.08kg

”、生产单位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标称)”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路178号的扶绥县新百汇商行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经营者许**现场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43147-1)、《检验报告》(№:K24-T00023),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局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未发现有待售的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该店进门右侧单独的支撑柱后有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备样品,备样品封存完好,贴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封条(样品名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封样日期: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

进货单、销售单等材料。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4〕75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2024年8月13日,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7

日的移送函(崇市监函〔2024〕159号),其中附件3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不

合格灭火器的现场样品确认报告,确认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非我公司产品”,并附有抽检样品与其公司正品存在4点不同的对比图片。2024年9月5日,我局

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许开展询问调查。许称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6具,从上门推销

人员购进,进货单价元/具,销售单价75元/具,尚未销售给顾客,6具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其中有3具作为备样品封存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者许未能提供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无法证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来源合法。至此,该案件案由由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转变为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4”、规格型号(样品图片示:MFZ/ABC4)为“4±0.08kg ”、标称生产单位为“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共6具,该批次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购进单价**元/具,销售单价75元/具,当事人否认销售给顾客,销售给抽检单位3具,另3具为备样品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本案货值金

额450元,违法所得105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且经生产单位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委派该公司办事人员对样品进行产品确认,确认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MFZ/ABC4型的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现场样品非其公司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许**的个人身份信息; 2.《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通知书》(桂监通字(2024)第0007172号)、《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抽样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抽检的事实及抽取样品的数量等情况;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43147-1)、《检验报告》(№:K24-T00023)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及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异议的权利和时限以及提出申请的方法; 4.2024年8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

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开展检查以及3具备样品完好封存在经营场所内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责改〔2024〕75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崇市监函〔2024〕159号)1份,其中附件包含(1)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样品问题移送单;(2)检验报告;(3)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灭火器的现场样品确认报告(附5张样品、正品对比图片);(4)南京洪湖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龚*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

  1. 2024年9月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进货数量、销

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不能提供其合法来源的事实; 8.《证据提取单》6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执法检查及开展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4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4〕19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假冒伪劣产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较小,未销售给顾客,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和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3具涉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

  1. 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45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营业部(账户名

:扶绥县****,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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