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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德县某消防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案
法院:安徽省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机构履职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某消防技术机构(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6份评估报告虚假,罚6.5万没收违法所得0.16万。
来源:https://www.guangde.gov.cn/OpennessContent/download/3756577.html
一、案件事实 2024年8月,某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出具虚假《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6份报告虚假。其中,某舞蹈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自2018年瘫痪至今,被其评估为“系统合格”;某编程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其评估为“合格”,且综合定性报告结论为“I级,低风险,符合儿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强制性条款第7.4.1条、7.4.3条要求,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虚假文件。另查明,该公司共收取服务费1600元。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16万元。 三、专家评析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本案中,该公司为某舞蹈培训机构和某编程培训机构出具的6份《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属于虚假文件,该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