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9_北京密云冯某刘某高层停电动车案
8 北京密云冯某刘某高层停电动车案
法院: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06-1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
当事人:冯某、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二人在高层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车且拒不改正,各被罚款700元。
来源:https://m.gmw.cn/2024-06/11/content_1303759833.htm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密云区橡树湾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6号楼 (高层建筑)5单元、3号楼(高层建筑)4单元的疏散走道内分别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 。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通知车主,责令予以改正,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结合近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 例,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普法, 车主冯某、刘某仍拒不配合改 正。
冯某、刘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且在物业劝阻、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 根据《高层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给予冯某、刘某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处 罚 。
据统计
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
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
消防通道、楼梯间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怎样做才能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将面临什么样的处 罚?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 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前述违法行为经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前述违法行为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 ,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部分地区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大多由消 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屡禁不止,一旦发生事故,小区物业是否担责?
无论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物业服务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 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负有制止电动 自行车“入户上楼”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入户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 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 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就相关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物业 公司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甚至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始于心,防范践于行
广大居民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
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这一行为
坚决说“不”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请收好下面这份安全使用指南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