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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4.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3:29
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电气故障法律/行政诉讼地域/陕西年份/2025

title: 2513_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

updated: 2026-08-04

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

正文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46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西安九 峰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百货超市店),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负责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24MA******。

现查明 西安九峰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 百货超市店)为公众聚集场所,2024年12月2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你单 位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你单位库房内、干果称重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我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345 号),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12月27日前改正。经到期复查,你单位库房内、干 果称重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你 单位存在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 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136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 (编号:〔2024〕第 138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消限字〔2024〕第 0345号),负责人陈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胡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 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九峰

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周至县九峰镇千户村大山百货超市店)库房内、 干果称重区电气线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库房内、干果

称重区电气线路责令停止使用,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强制执行。 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203办公室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西安市周至县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安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附: / 清单

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其他案例/2024_2513_陕西周至九峰大山商贸电气线路不符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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