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_562_彰武胡某祭祀烧扁杏树案.pdf
8 彰武胡某祭祀烧扁杏树案
法院: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法庭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胡某、成某
裁判结果摘要:2024年清明胡某祭祀烧纸引燃成某林地560棵扁杏树,调解胡某赔6000元。
来源:https://fxzw.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91082.shtml
用法治守护清明祭祀安全 哈尔套法庭以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正值清明时节,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哈尔套法庭特以案说法,旨在通过本次案例向辖区群众提供关于文明祭祀的法治提示。此次介绍聚焦于哈尔套法庭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清明节,胡某在祭祀过程中未能遵守文明祭祀的规定,留下了火种隐患
。尽管胡某试图灭火补救,但因当日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成某林地内约560棵扁杏树被烧,过火面积达到13.6亩。成某报警后,彰武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由胡某祭祀烧纸引发。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审理中,双方就成某林木损失数额争议较大,成某申请对损失额进行评估。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成某放弃评估申请,胡某赔偿成某林木损失款600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
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胡某因过错引发火灾,侵害了成某的林木所有权,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该条款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告成某要求被告胡某赔偿经济损失,就有责任对损失数额提供证据。 从本案事实来看,胡某违反文明祭祀要求,祭祀烧纸引发火灾,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成某林地内扁杏树被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若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即便确实
遭受损害,其赔偿请求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完全支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要遵循证据规则,确保司法公正。 1.文明祭祀,安全第一:清明祭祀是传统习俗,但在祭祀活动中,务必恪守文明祭祀的准则,严禁使用明火,切勿随意遗弃火种,从根源上预防火灾事故,以保障森林资源和民众财产安全。 2.提升责任意识,勇于担当:若因个人疏忽导致火灾并造成他人损失,无论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均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遇纠纷,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3.依法取证,维护权益: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权利时能够提供有力支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应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损失评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4.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
纷解决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矛盾,修复矛盾裂痕,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