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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判决书(防火门)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刑事案件 年份:2024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3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37
类型/刑事判决书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年份/2024

title: 2024_肥西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判决书_防火门

updated: 2026-08-04

肥西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判决书(防火门)

检察要闻

【普法进行时】难防火舌的防火门

时间:2024-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谋取不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防火证等材料与不合格防火门配套销售,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郭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某在明知自己无生产防火门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购进防火门材料自行组装防火门,再从他人处购买相关标志、合格证与其生产的防火门配套销售。其出售的防火门后经检验鉴定,均不符合质量要求。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明知自己无生产防火门资质、生产和销售的防火门质量不合格,从他人处购买防火证等材料与其生产的防火门配套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检察官提醒

防火门是安全门、生命门,一旦遇到火情,防火门便是一道强力的保护屏障,其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部分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知法犯法,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防火门,不仅使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更会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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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刑事案件/2024_肥西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判决书_防火门.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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