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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李某、刘某无证电焊火灾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1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38
类型/起诉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工业厂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违章动火原因/用火不慎等级/重大事故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年份/2024

title: 2431_咸宁李某、刘某无证电焊火灾案

updated: 2026-08-04

咸宁李某、刘某无证电焊火灾案

正文

咸宁法院判了!2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记者 陈志茹 特约记者 朱燕林 通讯员刘璇 近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火灾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均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再次敲响安全生产警钟,凸显特种作业规范管理与操作的重要性。 2024年3月,李某承接咸安区某厂房维修项目后,将钢结构焊接工程分包给刘某。同年4月6日,刘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电焊,引发火灾,导致厂房、货物严重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案件经消防移送、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现场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刘某作为操作人员无证违规作业,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据了解,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会飞溅高温熔渣,火灾风险极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市消防部门郑重提醒,各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流程与现场监护措施。任何对安全规程的疏忽与侥幸,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事故与损失。安全生产,须警钟长鸣。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2431_咸宁李某、刘某无证电焊火灾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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