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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张某英蜂窝煤炉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5.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42
类型/规范标准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工业厂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燃气泄漏等级/重大事故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34_桂阳张某英蜂窝煤炉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桂阳张某英蜂窝煤炉失火案

正文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29日20时44分许,桂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桂阳县蔡伦路一市场发生火灾。本次火灾烧毁桂阳县一市场一、二层部分商铺及室内外装修不同程度烧损或烟熏,过火面积约12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67万元,无人员伤亡。该场所曾因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后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才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火灾发生后市场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均自动启动,控制了火势的发展,防止了火灾的蔓延、扩大,挽救了人民群众的财产。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一层内部西侧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张某英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认定火灾原因后,消防救援机构积极对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第十六条,以涉嫌失火罪将该案移送至桂阳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后经公安、检察院、法院调查审理,张某英积极主动筹集33万元用于赔偿此次火灾受损商户,最终桂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张某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案释法 张某英失火案揭示了个体安全行为与公共安全状况的紧密联系性,深刻警示我们: 法规不容轻视,要时刻敬畏规则,不碰法律法规“红线”。消防安全法规绝非束之高阁的“一纸文书”,而是守护生命的“护身符”,每一条规定皆是前人经验教训凝成的“保命经”。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张某英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心存侥幸,随意放置煤炉,这一看似微小的疏忽,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法律的天平绝不因“无心之失”而倾斜。任何漠视、违反法规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失火者既受严重刑罚又担高额赔偿,违法代价高昂,金钱难补信任崩塌与声誉受损。务必警钟长鸣,严守法规,切莫因一时疏忽铸成终生悔恨。 防范胜于救灾,要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守住消防安全“防线”。消防设施随时可能发挥大作用,保持完好至关重要。万幸的是,在本案当中自动消防设施危急时刻迅速启动,及时扑灭火灾,避免了更大损失。单位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个人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灭火器、疏散指示牌、消火栓等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安全使用电烤火炉等取暖器具等,共同守护千家万户的消防安全。 责任重于泰山,要落实安全职责,守住生命安全“底线”。消防安全无小事,时刻紧绷安全弦。单位、场所是消防安全的关键堡垒。无论喧嚣商场、繁忙工厂、温馨社区,隐患可能潜藏于任何角落。各级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扛起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严格日常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整改,抓实应急演练,铸就守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钢铁盾牌”。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34_桂阳张某英蜂窝煤炉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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