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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_石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3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07
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2712_石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石某失火案

正文

为赶牛过路,一个动作,获刑2年半! 近日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失火罪案件 被告人石某因为一个莽撞的举动 引发了大火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石某像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山里放牛,放牛的路中间长了一丛灌木丛,影响了石某赶牛过路。由于没有带刀,石某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灌木丛下的杂草,点燃杂草后石某就去赶牛。由于风大,等石某赶牛回来火势已经蔓延,烧上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 法院判决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6.80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9559.25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本案受灾被害人(户)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时间拨打12119或119电话报警 保护绿色家园,你我共同行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2712_石某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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